王玉涛律师:哪些案件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2023-11-17

王玉涛律师:哪些案件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

文/王玉涛律师


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想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先提起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哪些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过去比较少。但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对此进行了大范围的扩充。需要我们好好了解并学习。

一、新《行政复议法》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案件,现在就需要提起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诉讼活动,需要一个时间周期,从立案到庭审结束,一般案件不会少于2个月。现在是2023年11月中旬,现在提起行政诉讼的话,要结案也得2024年之后了。那时候新的《行政复议法》已经开始实施,如果您的案子恰好属于新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那就可能面临一个不予受理,或者,即使受理了也被驳回,理由就是案件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所以,各位朋友一定要研究一下这个《行政复议法》的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了解哪些是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不要草草的提起诉讼,最后浪费了时间精力。

二、行政复议前置案件的范畴

依据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下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一)项,比较好理解。它专门限定为“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此类案件往往案情比价简单,事实清楚,行政处罚也较轻。实践中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或者复议的案件比较少。

第(二)项内容也比较好理解。实际上是旧行政复议法中就有了这一类案件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类似规定。 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述第(二)项内容是对这一规定的简化。

第(五)项规定,属于行政复议法的兜底条款,便于和其他法条相互衔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前四种情形之外,其他的需要复议前置的大多集中在税务、知识产权类案件中。实践中也比较少。

需要大家格外注意的是第(三)、(四)两种情形。

三、未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情形有哪些?

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案件的情形是“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

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了15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哪些属于 “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我们认为,第十一条第(十一)、(十二)项,毫无疑问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其中第(十一)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另外,第十一条第(三)中规定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情形,也应该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特别讨论:第十一条第(十三)项中规定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情形,是否属于未履行行政职责呢?

对于这个问题,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此类案件以后就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显然就不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可以直接提起起诉。

我们倾向于认为,此类案件也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应该先提起行政复议。虽然有些行政协议,法律规定了由行政部门签订并实施。但是有些行政协议中规定的内容,可能并非是一种法定职责,而只是协议约定的职责,不是法定义务,属于合同义务。但是我们认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依法治国原则,对行政机关来说,履行协议,哪怕是协议约定的职责,也属于法定义务。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属于行政前置案件。那么“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应该如何理解?

在实践中,对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出现两种情形,第一,行政机关拒不公开,拒不答复,置之不理。第二,行政机关做出的答复为相关信息不予公开。理由可能是涉及第三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这两种情形,对信息公开申请人来说,都属于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那么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如何理解?是包含上面两情形,还是只有其中某一种情形呢?

我们认为,无论如何理解,上述两种情形,都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

如果认为这里的不予公开,专指行政机关作出了不予公开的信息公开答复的情形,那么行政机关拒不答复、拒不公开的情形,也应该属于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毕竟第11条第(十四)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显然被其包含在内。

五、结论

以上是我们的理解,有些争议问题,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来明确,但是大家可以先注意上述问题。如果遇到争议的情形,稳妥的做法是先提起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毕竟即使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也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然后再诉讼的。

希望能够帮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