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涛律师:继“许水云案”后最高院案件再胜诉
发布时间:2021-03-26

2018年,周涛律师代理的“许水云诉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8年“第一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的,入选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该案件确立了行政征收违法赔偿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强化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司法保护,防范违法行政“零成本”。

周涛律师

近日,周涛律师代理的“罗时利诉罗甸县人民政府案”再一次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胜诉。该案与许水云案有异曲同工之处。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6日,在没有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的情况下,罗甸县政府组织人员强占罗时利的土地并清除地上附着物。为此,罗时利就涉案行政行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罗时利不服,提出上诉。经过二审等程序,高院判决确认罗甸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但是同时认为,涉案土地应根据《罗甸县城镇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进行补偿,但该办法制定于2011年,其补偿价格的依据发布于2009年,而本案的违法占地行为发生于2015年,综合考虑,高院判决对其土地赔偿标准上调30%。罗时利不服,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违法占地行为发生时,罗甸县政府尚未依法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批复,至今是否已获批复、何时获得批复尚未查清,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以违法占地行为发生时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二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对土地赔偿标准上调30%计算赔偿数额,均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裁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本案系周涛律师继许水云案后最高院案件的再次胜诉,与许水云一案联系密切,都反映了司法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对政府公权力的行使的制约。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而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本案中,罗甸县政府未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复,擅自违法强占民田,强毁地上附着物,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采信了周涛律师的再审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补偿的一贯原则,指令贵州省高级人法院再审本案。

周涛律师认为:正如法谚所言:“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这同样是对违法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要求。因违法行政行为的产生的行政赔偿,绝不能低于被侵害人实际应得的补偿,且应当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作出惩戒性的赔偿裁判。“罗时利案”再审胜诉,是对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平正义再一次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