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期内的商铺拆迁能要回租金吗
发布时间:2019-05-21

大部分人的商铺都是租来的,商铺租赁跟房屋租赁会有些不同,它的租金不是按月交,而是按年交。有些人租赁的店铺还在租期里面,但却遇到了要拆迁的情况,那么在租期内的商铺拆迁能要回租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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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拆迁,租客索要63万余元

2012年,徐先生在浦口某服装城商业一条街看中两间商铺,面积约300平方。商铺属于市民马先生。当年底,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商铺出租,租期三年,到2015年底结束。

虽然商铺本来有装修,但拿到商铺后,徐先生又重新装修了一番。此后,他就在那里销售烟酒。

然而,2014年10月商铺面临拆迁,当年底马先生和拆迁办签了补偿协议。

徐先生在诉状中写道,他作为承租人,应当享有补偿权益。为此,他请求法院判令马先生支付营业损失补偿款、搬迁费、装修补偿费等合计63万余元。

案件审理时,马先生表示,搬迁费应当归他所有。房屋出租时是经过装潢的,按合同约定,如果徐先生需要重新装修,则装修费自理。此外马先生提到,到2015年1月,徐先生才从商铺搬出来,给他造成1.5万元的利息损失。因此,他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终审判决出租方支付15万余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在双方的租赁合同中,关于拆迁部分有明确约定。其中写明,因为门面房随时可能面临拆迁,如果双方履行合同期间遇到政府拆迁,在拆迁公告之日,租赁合同同时解除。关于拆迁补偿,承租人可以得到政府规定的营业执照补偿及所开办的公司搬迁补偿。这是承租人和拆迁办之间的关系,与出租方无关。出租方不对承租人做任何补偿。

装修问题上双方也有约定,马先生将装修完好的门面房交给徐先生使用。如果徐先生认为不合适,需要重新装修,装修费用自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马先生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拿到共计63万余元的补偿款。

法院认为,按照合同关于拆迁补偿的约定,“乙方可以得到政府规定的营业执照补偿及所开办的公司搬迁补偿”,这项约定内容明确具体,应视为双方已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因此,乙方徐先生可以获得的拆迁补偿,应限制在“营业执照补偿”及“公司搬迁补偿”两个类别。不过,涉案商铺的拆迁补偿协议中,没有“营业执照补偿”一项。但“公司搬迁补偿”一项,应归承租人徐先生所有。

此外按合同约定,自拆迁公告之日起,合同解除,而徐先生在去年1月才搬走。法院认为,在此期间的租赁费6000余元,徐先生应该支付,这笔钱要从补偿款中扣除。

近日,南京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马先生要支付给徐先生15万余元。至于徐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在租期内的商铺拆迁能要回租金吗?

可以,同时还能寻求赔偿。寻找门面补偿金,损失费,装修费等补偿。

门面房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