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所租土地被征用,租赁的土地被征用有土地征收补偿费吗
发布时间:2019-05-21

我们知道,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承包、租赁给他人。租赁需要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但是如果遇到租赁土地被国家征用的,租赁人可以要求支付补偿费吗?

[案情简介]

去年,李先生在城中村租了5亩地搞养殖,且签了一份租期为10年的合同,但是合同中没确定若国家征用土地该如何处理,且合同上只盖了村委会的章,没有村领导签字。今年年初,政府修路要占其中的3亩,村里却不承认这份合同了,说村领导没签字,合同无效,且由于是国家征用地,合同要自动终止,剩下的两亩李先生也不能继续租了,请问,李先生能否要求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律解读]

在合同期限内土地被征用,当事人可以要求支付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国家征用土地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李先生是租赁方,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被征用,租赁人就有权利获得经济补偿。由于对方村委会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建议当事人可先与村里协商,要求村委会从土地征用款里面给予其适当的经济补偿,协商不成再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