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和住房拆迁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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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问题中,同时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矛盾。近年来,我国房屋拆迁已演化成为最易激发矛盾、引起冲突的领域之一。本应彰显政府关爱的“民心工程”,在某些地方却变成了以赢利为目的、动辄不由分说予以强制执行的“扰民工程”,这种现象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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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和住房拆迁赔偿标准是多少

我们家是五个门面的商品房和二楼的住房,一楼也有部分住房,想知道商品房的赔偿每平方标注或者住房每平方标注,现在我们家一楼门面每年租给别人的租金在5万元左右,现在由于一个项目工程,导致需拆迁,请问这样的情况标准是好多?商品房可能150平方左右,住房200平方。

律师回答:

你好,依据当地政策确定。各地标准不一。

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