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属不明的老房拆除重建排除妨害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07-16

诉权属不明的老房拆除重建排除妨害难获支持

【案情】

李某是王某丈夫的弟弟。2012年9月,因李某所居住的房屋老化变成危房,其打算将房屋拆了重建,但拆房施工时,王某认为该房屋是丈夫(李某大哥)于1962年所建的,1965年其与丈夫结婚后虽已分家另过,但房屋应该还属丈夫所有,故前去阻拦。以后几次施工中,王某均前去阻止不给施工。李某为此曾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并向当地镇政府反映要求处理,但始终未果。

李某认为,该老房屋六十年代时,地基是划给几个兄弟的,最初是二哥所建,1987年重新翻盖时是李某与二哥一起建造。1992年7月,县政府分别为李某、二哥及三哥办理了各占房屋约1/3面积的集体土地建房用地使用证。1997年,二哥病故。2003年,三哥病故。二哥生前没结婚,一直和李某居住,由李某养老送终,其留下的老房屋应属李某。三哥只有唯一一女,三哥病故后,其女儿已把父亲所留下的老房屋赠送给李某。所以,李某认为该老房屋已归属自己,其把老房屋拆除重建受到王某的阻挠,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王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因妨害行为而造成建房停工、窝工损失500元。

【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对拆除重建的老房屋只享有约1/3的合法用地使用权,其他约2/3的土地使用权分别为其二哥、三哥所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需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本案所争议的物权李某认为已全部归属自己却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王某对此又有异议,该物权归属不明确,故作出驳回李某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

笔者认为法院判决是正确的,结合本案来看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李某对所拆除的房屋是否享有合法使用权,其能否有权请求王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因妨害行为而造成建房停工、窝工损失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李某对拆除重建的老房屋只享有1/3的合法用地使用权,其他2/3的土地使用权分别为其二哥、三哥所享有。李某认为二哥、三哥的房屋均已归属自己却没有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特别是属于二哥的部分,其认为二哥生前没有结婚,一直和其居住,由其养老送终,所以二哥留下的老房屋应归属自己只是他的口头陈述,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王某对此又不予认可。老房屋的物权归属不明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