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1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文件 粤常[2003]73号  签发人:林惠俗 关于报送《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备案的报告 国务院: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决定及审查报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公告、法规正式文本及说明一并上报备案。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3年11月28日 -1-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3年12月10日印发 (共印25份) -2-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该办法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审查报告 ——2003年9月23日在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程经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审查报告。 在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办法》草案的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应邀派人参与了该《办法》草案的论证、修改。随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又将《办法》草案送省人大城建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单位征求意见,并在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草案提出了书面修改意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基本采纳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所提的修改意见。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2003年9月收到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批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报告》后,于2003年9月10日举行全体会议对《办法》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9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 1 法制委员会认为,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