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同时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涉及国有土地收购、城市居民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征用三个方面。 国有土地收购补偿根据市政府205号令实施货币补偿。其中:
国有出让土地按评估额的100%给予补偿;
国有划拨土地按评估额的50%给予补偿;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按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登记手续的,按济河指字[2007]6号文件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