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四章 ——履行法定程序及责任追究
发布时间:2019-07-24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章规定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即重大决策应履行法定程序第四章规定决策执行和调整以及第五章责任追究制

一、合法性审查

1、草案提交讨论前,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2、送请合法性审查,应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3、合法性审查包括: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4、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依据。  

二、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1、提交草案时,情况不同分别报送不同的材料,比如: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等材料;   2、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   《条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决策草案集体讨论的形式、向谁报告、什么方式公布以及归档制度等,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这是必经程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作出重大调整的,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是为了约束政府的决策行为,因为决策行为比一般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范围更广、影响更为深远、情况更复杂,要有效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首先要程序合法,通过保证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就不能不规范政府的行政决策权。  

三、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条例》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在决策机关集体讨论时,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以上规定,充分体现了依法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是非常必要的,规范决策行为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也是政府建设的重点,它将有助于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决策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按《条例》规定行事,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妥善处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