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必须拆除吗?
发布时间:2019-07-24
  违章建筑是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对其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实践中的难题。一旦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势必会出现纠纷。那么违章建筑是怎么认定的呢?违章建筑就一定要予以拆除吗?  

在讨论违章建筑是否必须拆除的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先要明白一个问题:什么是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的,或是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又或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一)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三)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四)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五)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同时,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大体上又可以分为两种:
  1. 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
  2. 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那违章建筑就一定要予以拆除吗?——答案是不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产生的影响的,应当给予相对人以改正的机会,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对该违章建筑的所有人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然后相对人再通过补办手续使其合法化,纠正后的建筑与合法建筑一样可以永久存续;如果建筑物严重违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产生的实质影响的,如妨碍城市规划、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卫生等,则应限期拆除。   由此可见,如果在生活中遇到自己用于居住或者经营的建筑物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时,一定要请求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的评估,看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产生的实质影响的必须拆除的违章建筑。 若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产生的影响的,该违章建筑就不应当被拆除,这时相对人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缴纳罚款,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自己的建筑物合法化; 如果是正在建设的建筑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则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及时停止建设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果自己的不是必须拆除的违章建筑已经被强制拆除的,在缴纳罚款和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赔偿。   还应当注意到的是,相对人在自己的建筑物被评估为不必须拆除的违章建筑时,一定要及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其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