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非法占用耕地也可以缴纳耕地占用税
发布时间:2019-07-25
  2018年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就“人大立法相关工作”举行记者会。会上,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表示,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已经将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消费税、契税等六部税法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中。  

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耕地占用税已列入今

  在我国目前实行的18个税种当中,已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六个税种实现了法定(即已经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加以规定),而像上文中所提到的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消费税、契税等税种目前依然是以国务院的条例或者暂行条例的形式来规范的。这其中关涉土地利用领域比较多的一个税种,自然是耕地占用税。   根据我国实行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国家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用为非农业用地、建设用地持一种非常严格地把控态度。所以,国家将利用税收这一重要宏观调控手段对土地市场进行调节,以达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的目的。那么,这种针对耕地占用行为征收的税种就是耕地占用税。   根据百度百科词条的释义,所谓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耕地占用税作为一个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的土地资源课征的税种,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比较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0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耕地占用税以占用农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用建设的行为为征税对象,以约束纳税人占用耕地的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运用为课征目的,除具有资源占用税的属性外,还具有明显的特定行为税的特点。   0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差别税额,以适应中国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耕地质量差别较大、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相差悬殊的具体情况,具有因地制宜的特点。   0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耕地占用税在纳税人获准占用耕地的环节征收,除对获准占用耕地后超过两年未使用者须加征耕地占用税外,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因而,耕地占用税具有一次性征收的特点。   0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耕地占用税收入按规定应用于建立发展农业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开展宜耕土地开发和改良现有耕地之用,因此,具有“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补偿性特点。   根据前述第2个特点,耕地占用税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差别数额。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系2007年12月1日颁布、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其中关于税额的规定如下: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六条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第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另外,据上述新闻报道,耕地占用税已经列入全国人大法工委今年的立法计划,即将从国务院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条例》出台于2007年,而今十年已经过去,其中规定的具体税额势必会有相当程度的上调。所以,笔者在此提醒各可能涉及占用耕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经营成本预算、核算时一定要将这一税种考虑进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