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强拆被判违法并赔偿!“民告官”获最高法支持!
发布时间:2019-07-25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加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作为被拆迁人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也备受全社会的关注。  

“民告官”成功获最高法支持!政府强拆被判违法并赔偿!

  虽然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指出: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但实际上,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由拆迁引发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而当纠纷产生,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面对强拆行为时,老百姓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七个涉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日前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开庭审理的许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再审一案:     2014年,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进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许某的两个门面房被纳入征收范围。这两套房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没有房产证,而且房屋实际用途由住宅改为门面房并进行了出租。所以,双方在拆迁补偿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拆迁方认为应该按照住宅进行补偿,而许某认为应该按照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   2014年9月,就在双方就补偿问题还未达成一致的时候,许某的房屋被强行拆除!许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同时提出了包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赔偿请求。   案件经金华市中院和浙江高院两审判决,均认定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对于许某提出的依据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的请求均不予支持,许某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几经波折,终于在2018年1月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并非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征收和强制搬迁,而是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拆迁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如果许某提供的纳税证明以及营业执照等,能够证明案涉房屋符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所确定的经营用房认定条件,则拆迁方应当按经营性用房来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判长耿宝建表示,国家尊重并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取得的房屋产权。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其他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没有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   而此案最终判决区政府对被拆迁人进行赔偿,也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使是政府部门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如果违法,也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此案一出,无疑对各地方行政机关都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这个案件,切实体现了现如今我国征收拆迁中的原则: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   这不仅是我国拆迁法制化的完善,更是广大被拆迁人利益的保障。我们被拆迁人更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表达自己的诉求,合法合理的解决拆迁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