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得拆迁款争夺六旬老母”监护权”,法院判决何去何从?
2016年下半年,张某名下的房产因列入当地棚户改造,可分得超过百万元的补偿款。四个子女获悉此信息后,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行使监护权并保管该笔巨额拆迁款。去年11月,张某的大女儿李三向象山法院提起了申请撤销其他三个兄妹的监护权诉讼。她表示,张某住养老院期间一直由其照顾,因此,应由其承担母亲的监护责任。对于李三的说法,张某的另外三个子女有不同的看法。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又是“巨额拆迁款引发亲人之间对簿公堂”的俗套剧本,但是这次比较新鲜的地方在于张某两儿两女争夺财产时使用的“名号”——监护权。监护权是什么,又是什么时候与财产利益挂钩的? 从法律角度讲,监护权其实是一种身份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法律资格。 中国目前对监护权的立法主要体现于《民法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的第二节(监护)的规定中: 《民法总则》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为得拆迁款争夺六旬老母”监护权”,法院判决何去何从?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当父亲去世、母亲张某被依法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李三及其三个兄妹都具有合法的监护人资格。本来依照法律规定,四人可以协商确定具体由谁来做监护人的,但是因为涉及到“巨额拆迁款”看管权的纷争,所以产生了争议。监护人资格出现争议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确定监护人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问题在于,即便李三最后经法院判决确认得到了监护人资格,也只是在法律上取得了对其母张某拆迁款的看管权。 通俗地讲,即便李三最终撤销了其兄、妹的监护权、百万拆迁款最终由其保管,也不代表着这份财产就归其所有了。其母张某在世的时候,这份财产自然是其所有的合法财产(即使她已经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倘若张某百年之后,这笔拆迁款则会作为遗产走继承程序,而一般不会归其中某个子女单独所有。至于遗产具体怎么分,要根据国家关于财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事实如果真如李三所讲,张某住养老院期间一直由其照顾,而其他三个子女在能力、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没怎么尽到赡养义务,则李三在遗产分割时确实可以多分,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为得拆迁款争夺六旬老母”监护权”,法院判决何去何从?
根据上述法律之规定,监护权并不是与财产利益直接挂钩的,合法继承人资格才是。并且,于成年子女而言,对年老、患病父母的监护更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与责任,而不应该成为一种攫取经济利益的手段。 从道德角度去看这场监护权纷争,李三等四个子女“在获悉母亲获得巨额拆迁款信息后,才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行使监护权”的行为也是不值德提倡的。俗话讲,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中华传统文化所提倡的行为,反映中华民族极为重视孝的观念。也正是在这样一种文化传统的影响下,赡养义务已经在法律上被上升为一项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在很多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后,尽管有站在道德制高点指责别人之嫌,笔者还是抑制不住“谴责”一下这种行为的冲动。我们作为子女,“监护”本身就是义不容辞的,为什么一定要在有了“拆迁款”之后才去争这份本来就该担负起的义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