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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保公民实现知情权,如何推进行政机关依法有效行政,是向法治进程迈进中的我国一直在探讨解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回答了这一问题:政府全面监督村务公开在阳光下运行。 一、权责相统一原则要求权力机关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知情权。 权责相统一原则要求任何组织拥有的权力和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作为权力拥有机关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其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了村务公开制度。 从政府信息层面和村务信息层面确定了公民的知情权,这是“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直接体现。申请村务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依法实现知情权的有效形式。 寿光市公民王某做了一次行使知情权的尝试。因面临拆迁,寿光市王某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向其所在的洛城街道褚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委公开。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二、有权利必有救济,对侵犯知情权的行为依法寻求保障。 有权利必有救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也规定了救济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以复议或者诉讼方式救济的权利。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则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由此可知:政府有监督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对村务公开中的不作为事项,政府应该调查核实,并责令公开。 上例中王某向寿光市人民政府提交责令村委公开申请书,市政府在调查核实后,作出《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责令洛城街道褚庄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向王顺升公布有关村务信息,并送达。 但至本案庭审时,褚庄村村委会并未就王某申请事项向其公开。王某遂以市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公开村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及时履行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公开村务的职责。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
三、政府全面监督村务公开,权力应该被关进笼子里。 在村务公开监督中,政府履行责令职责时,不应仅限于作出并送达责令通知,还应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并应跟进监督村委会对责令通知的执行情况,以实现公开的结果。 一方面,村民委员会的村委公开行为受政府监督;另一方面,政府在对村务公开行为实施监督是否全面充分上亦受法律约束。 为确保权力有效运行,村务公开的权力、亦或是政府监督村务公开的权力,都有“被关进笼子里”的必要性。 上例中,寿光市人民政府,虽已按法律规定向褚庄村村委会作出责令公开村务信息通知,但未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亦未对褚庄村村委会执行通知情况进行核实。被告的所谓履责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令”程度,缺乏约束力和执行力,从而导致褚庄村村委会至本案庭审时也未向原告公开相关村务。 因此,寿光市人民政府并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其应继续履行责令之责。遂判决,寿光市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向原告限期公开相关村务信息。 王某与寿光市人民政府监督村务公开一案,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李笃振律师与栾金光律师共同承办。 这一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政府行政不作为案件予以公布,具有典型意义。 其既是以判决方式明确了行政机关不仅应及时履责,还应当全面履责,并要依法实现履责的目的;也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切实维护好村民最基本的知情权。 “法律应该被信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政府依法全面监督应成为普世之追求,我们应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村务公开在阳光下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