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拆迁房还未过户防止被骗
发布时间:2019-07-25
  在民法上,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的划分标准,可以将财物划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种。   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汽车、手机、电脑、金银首饰等等,都是常见的动产,它们可以随意移动而不会导致价值贬损。   而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典型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  

买拆迁房还未过户防止被骗

  与动产相比,不动产往往更“值钱”。但是因为不动产不能随身携带,所以其权属的明确性要远低于动产(动产一般谁)。因此,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以更好地明确不动产的权属问题。   在以上提到的诸多不动产种类之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可能是与我们老百姓最息息相关的。   随着我国近年来房价的不断上涨,“房产证”已经成为一种所有人都认可的财富的象征。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之下,房屋的价值已经不仅仅在于居住了,很多的时候都是被用来进行投资,俗称“炒房”。   无论是“炒房”,还是基于居住需要的房屋买卖,都需要去房产局办理过户,也就是房屋登记。如果在房屋买卖完成之后,因为种种原因而未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购房者来说可能会有很多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买拆迁房还未过户防止被骗

  近日,发生在温州的一则新闻中的主角——杨女士,便吃了“买房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的亏。   杨女士买了自己弟弟的房子,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来该处房屋遇到征收拆迁,巨额的拆迁补偿款让姐弟俩反目成仇,最终对簿公堂。   杨女士和杨先生系姐弟,杨先生在平阳县昆阳镇有一套房。2011年8月,姐弟俩签订协议书,杨先生以8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子卖给姐姐。此后,姐姐杨女士将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每年收取租金。由于弟弟在外地,因此双方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今年6月,这套房子面临拆迁,杨女士与昆阳镇政府达成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价为42万元。由于房产未过户,所以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仍然是卖房者,即杨女士的弟弟杨先生。所以,领取安置补偿款需要杨先生签字。另杨女士意外的是,自己的亲弟弟竟然为了这笔42万元的补偿款,不承认原先的卖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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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几次协商未果之后,杨女士无奈将弟弟起诉到平阳县人民法院。法庭上,杨女士提供了她与姐夫陈先生的电话录音,证明她已支付买房款,同时主张房产及拆迁所产生的权益归她所有,弟弟杨先生应当协助她办理相关手续。   杨先生则辩称,这份购房内容模糊、必备条款缺失,协议中并无姐姐杨女士愿意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他是出于亲情将房屋交给姐姐使用,姐姐仅享有使用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女士与被告杨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主张涉案拆迁所产生的权益由其享有,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这对姐弟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杨女士享有房屋因政府拆迁所产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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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观这则新闻,虽然杨女士最终有惊无险地争取到了自己房屋因拆迁而产生的补偿款,但是却陷入了一场不可以避免的、至亲之间互相伤害的官司。这期间,想必也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及律师费等经济上的投入。   事实上,像杨女士这样手中持有购房协议情况还属少数。更多的人则是手中根本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能够证明购房事实,而法院只能按照房管局的登记进行判决,最终只能吃哑巴亏,丧失掉本该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