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错抓人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9-07-26
现在是法治社会,不能说人人都懂法、守法,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以及国家各项法制宣传工作的加快加深,大家的法治意识不断提升,法治理念却已经深入很多人的内心深处。 大家看到警察抓人,或多或少都会在心里想着,这个家伙肯定是干了什么坏事才会被警察抓。是啊,干坏事了被抓是天经地义,但是,现在也存在这种现象,有些地方公安部门滥用手中的行政权力把人抓起来拘留,限制人身自由,这又是什么道理?湖南邵阳的阮某身上就发生过这样的事。 2017年5月16日,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向阮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阮某非法在北京上访,对阮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17年5月26日,阮某才被解除拘留。后阮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8月5日,阮某收到邵阳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阮某不服,故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两决定书。 行政拘留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因此只能由法律来进行具体规定,实施程序也较为严格。 (一)实施行政拘留需符合管辖规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需符合法定移交程序 。 根据以上规定,居住地管辖的案件,应当先由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立案,再移交给居住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以上述案件为例,阮某的在京行为即使涉嫌违法,也应先由行为发生地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立案,然后及时调查取证,再移交给阮某居住地的大祥分局。 但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本案并未经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移送。这足以说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并不认为阮某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即不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而本案被告未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立案移送,没有任何管辖权,居住地管辖的规则在本案中不适用,故被告无权向原告阮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行政拘留。 (二)实施行政拘留,需证明被处罚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通过以上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需以事实为依据,有证据证明被处罚行为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以上述阮某的案子为例,原告阮某的上访行为发生在北京,若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可能早就被北京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人身控制了,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被告在原告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性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长达十日的行政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处罚决定与被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相当,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行政拘留,需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以上述本案为例,被告在向原告阮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时,没有给阮某任何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更没有对事实、理由进行复核。本案行政处罚的种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上述法条规定由被告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但事实上,被告并未集体讨论,在一天内完成立案、调查、结案等程序,仅由承办人签名就给予了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程序。 实施行政拘留是法律赋予公安部门的一项行政处罚权力,但行政机关也无权滥用该权力,且在实施时应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若突然收到公安部门下达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千万不要忙着惊慌失措,定要擦亮双眼,好好琢磨一下该拘留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若发现违法之处,定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