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对限拆决定 怎样一纸退兵?
发布时间:2019-07-26
“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的那一刻,整个脑子都是懵的,心想这辈子的心血没了,完全不知道怎么办?”李先生在找到我们寻求帮助时这么说。 2017年5月19日,河南省清丰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本案被告)向李先生(本案原告)下发了一份《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李先生将其位于清丰县幸福大道的某砖混房屋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进行拆除。 李先生不服该决定,在2017年5月26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清丰县城市综合管理局作出的清城执限拆字【2017】第A04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原告李先生委托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件,在和原告进行详细沟通并了解具体案情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特派两名律师亲赴濮阳,全权代理此案件。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律师指出被告作出拆除决定书的行为严重违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在本案中,原告是直接收到了被告下达的决定书,事前未告知原告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未给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也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本案中,被告要求原告限期拆除约246平方米的门市房,价值达数百万,将导致原告无法进行经营,这将直接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及生活,被告在下达《拆除决定书》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显然没有履行听证程序,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的相关规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律师向法官详细说明了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材料,法官根据这些证据,理清了本案的事实和详细法律依据,并向被告进行了具体的说明。 被告决定撤销其作出的清城执限拆字【2017】第A04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基于被告主动撤销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也作出了撤销起诉的决定。本案以原告取得阶段性胜利暂时告一段落。 本案中,且先不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但就其作出该行为时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应程序,那就属于不合法行为,必然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法院的支持。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认识到了自己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作出撤销原行为的决定,原告很顺利地取得了本案阶段性的胜利。代理原告的律师跟本无需举证证明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具体规定,仅仅从法律程序方面入手就说服了法官和被告。 实践中,很多人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惊慌失措,本案给了大家的一个重要启示: 在收到类似决定书后,要首先考虑到行政机关作出的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仅要按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还必须严格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 不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那么再有法律依据行政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其次,再考虑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有确切的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 法律实践中,很多案件所涉具体行政行为都因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规定而被判违法,继而被撤销,若该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相对人可以据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很清晰的认识到遵循法定程序的重要性,正因为被告忽略了这一点,律师精确抓住这一点,才使得本案原告得以迅速取得阶段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