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快进来看看,你的土地征收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9-07-26
所谓土地征收,无非就是两个问题: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今天,我们就来简单介绍一下,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 一、征地告知 我们通常将征地告知称为“拟征地公告”,此时,征地文件尚未报批。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值得注意的是,在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将征地告知当做征地公告,在征地项目未获审批的情况下,强征农民土地,就属于违法征地。此外,该公告的发布主体为市、县级国土资源局。 二、征询意见,组织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因此,在这个环节,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要求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以及安置途径进行听证。这两个因素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务必要重视。 三、现状调查及确认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简而言之,就是入户、入地调查,确定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以及附着物的情况等。这个环节需要老百姓的签字确认。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四、拟定“一书四方案”并报批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依法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市、县级政府上报的政府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经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需要注意的,征地项目的审批权限最低在省级人民政府。其中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五、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公告文件很重要,建议被征收人将其拍照保存。 六、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此时应当注意的是,听证是老百姓的权利,不行使即视为放弃。 七、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以及采纳情况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八、办理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九、支付补偿金、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另外,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