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是征收中重要的一环,对补偿不服,是产生征收纠纷至关重要的原因,被征收人得到合理合法补偿,能助力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安置补偿等问题签订的协议,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应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双方当事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一般认为,征收补偿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情况、房屋情况、建筑面积、结构楼层等。
(3)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4)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载明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产权置换的,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
(5)包括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6)搬迁期限或过渡期限:搬迁期限是指被征收人最晚自行搬出被征收房屋的时间。过渡期是指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入住调换房屋的最晚时间。
(7)违约责任: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8)其他约定。
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公民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过协商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结果等,针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等问题作出。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补偿作出的原因、补偿决定作出的法律依据等问题。
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程序和条件应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当出现达不成补偿协议及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两种情形时,才能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