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户因不签署安置补偿协议被列入“司法黑名单”
发布时间:2019-07-26
如果有一天,你乘坐高铁或飞机,被告知自己无法购票,究问原因,原来自己被列入“司法黑名单”。也许您会说这事天方夜谈,不可能发生在你身上,但是安徽省六安市的被拆迁户徐某就遇到了。原来徐某春节期间购买飞机票时被售票的工作人员告知无法购买,原因是徐某被列入了“司法黑名单”,不可以高消费。徐某从未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为什么就被列入“司法黑名单”了呢? 为了核实情况,徐某来到法院询问自己被列入黑明单的原因。法院的回答是:徐某未将被征收房屋腾退交付给征收机关拆除。听到这样的回答,徐某更是一头雾水,遂给正在承办其房屋征收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潘金忠律师打电话咨询。 潘律师这样答道:“司法黑名单”是老百姓的通俗说法,其对应的法律称谓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需依法接受信用惩戒。在接受惩戒期间,被惩戒人不能高消费、限制银行贷款等。 法院将失信人员纳入黑名单的具体事宜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相应规定进行办理。前述事件中,当事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黑名单,是完全错误的。原因有二,具体如下: 1、徐某被列入黑名单的前提条件缺失 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妨碍、抗拒和规避执行。结合老徐的案件,其尚未获得有效安置,所以他并不具有履行能力。同时,徐某本人一直本本分分的住在被拆迁房屋里,其也没有实施任何妨碍、抗拒和规避执行的行为。相反,是政府的原因,未履行法院准许拆除的裁定。 2、法院将徐某列入“黑名单”存在着明显违法之处 (一)法院没有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根据《若干规定》的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的前置程序需要进行风险告知,法院应向被执行人先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并且应当载明,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生效判决书的执行,将会把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结合本案,法院没有履行风险告知的义务。 (二)根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如果将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法院应当制作《决定书》,且需将《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因徐某对被列入“黑名单”事宜全然不知,法院既没有制作《决定书》,也未将《决定书》送到给当事人,故法院的做法完全是错误的。法院的行为不仅对徐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也对其声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通常,黑名单里的人被认为是有品行问题的老赖。徐某仅仅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却被法院冠以“老赖”骂名。法院的这种做法,实在是违背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可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惩恶扬善、定纷止争的重要职责,在司法公信建设的过程中,法院应如何处理被拆迁户因未签署补偿协议而被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的“失信问题”,不仅是司法公信力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最后,潘律师要告知像徐某这样的众多被拆迁户:在城镇化的今天,我们已经在路上,并且会越走越远。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法院和被拆迁户都应为“ 共建诚信、弘扬诚信、践行诚信”贡献自身的力量,加快实现以诚信为导航的“中国梦”和以公信为托举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