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修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7-30

以前在农村很多地方都是承包制度,承包的土地可以用于种地等,但是现在有了一些改变,土地承包法也需要与时俱进,那么现在改变的制度是怎样的呢,有哪些改变。

一、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立法规范

农村改革30多年来,农用地的产权结构经历了从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高度统一,向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的重大变革,并孕育着承包权与经营权再次分离的萌芽。从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率先实行大包干,到1983年底全国97.8%的农村基本核算单位实行包干到户,短短几年间,我国就建立起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以家庭承包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农用地的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开始发生分离,但集体所有权的权能仍很完整,农户只是获得有限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从1984年开始,农用地的产权开始在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之间进行新的分割,总的趋势是收缩前者的权能、扩张后者的权能,农用地的各项权能不断由集体让渡给承包户。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承包期限看,在不断延长。198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以15年的承包期承包给农户;1998年修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农民30年的土地使用权;2003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延续了这一规定;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有关政策、法规强调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或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农户获得了承包期内的实际支配、控制权。二是从权利性质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历了从债权向用益物权的重大转型。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施行之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在承包合同的基础上,由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传统民法中的债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一种支配和排他权利,具有物权的部分特征;《物权法》则明确界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在不断分割过程中,土地承包关系实现了从合同约定向国家赋权的重大转变,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了从生产经营自主权向用益物权乃至“准所有权”的重大转变,农用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框架基本定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混合体。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明显的身份依附性、社区封闭性和不可交易性。经营权属于财产权,既可以附着在承包权上,也可以剥离出去、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给有能力的人,具有明显的开放性和可交易性。在人口不流动、土地不流转的情形下,这样两种差异较大的权利可以浑然一体、相安无事。但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大量劳动力离开农村,原来家家户户都种地的农民出现了分化,承包农户不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越来越多,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从“两权分置”过渡到“三权分置”是巨大的政策飞跃。“三权分置”是引导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既可以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权益,保护农户的承包权益,又能够放活土地经营权,解决土地要素优化配置的问题;既可以适应二三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让农村劳动力放心转移就业、放心流转土地,又能够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形成。2012年,湖北省出台了《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及有利于规模经营、发挥土地效益原则,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创新,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为了给今后的改革发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建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总则中明确“三权分置”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界定三者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方面的权能边界。

二、关于落实“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

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多次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中央多个1号文件要求研究“长久不变”的具体含义和实现形式。“长久不变”是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是对现有土地承包政策的延续、完善和发展。对“长久不变”,社会各界有不同理解。有的认为是承包制度长久不变,二轮延包期满后可以对具体承包地块进行调整;有的认为承包制度和具体地块的承包关系都长久不变,农户对现有承包地块将永久享有承包权。笔者认为,应该在制度安排上实行“长久不变”,政策取向上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基本操作上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大稳定、小调整”。实现“长久不变”有必要设立一个具体期限,以避免误读为“私有化”,也容易为多数农民群众所接受,具体期限应比二轮延包更长些。这样,有利于保持现有土地承包政策的稳定和延续,有利于本轮承包期满后向“长久不变”平稳过渡,有利于维护物权法律制度统一。同时,也便于地方处理人地矛盾、流转期限、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参照现行法律关于城镇居住用地使用权、林地承包权年限的规定,建议将“长久不变”的承包期限确定为70年,起点为二轮30年延包期到期后。建议同时修改《土地管理法》第14条、《物权法》第126条的相应规定。

承包期限与以前相比是在增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历了从债权向用益物权的重大转型,承包权属于成员全,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这样的权利,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