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如何申报
发布时间:2019-07-30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我们都知道在我们国家对于土地的使用是要有土地使用权的,并且土地的使用还需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这个是国家对于我们的规定,我们都必须按照规定遵守。

1、事项名称

山西省晋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2、事项描述

山西省晋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3、受理部门

山西省晋中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129

联系电话:电话:(0354)3369511

4、办理时限

①纳税人办理时限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②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5、报送材料

序号;资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备注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3;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需签章确认

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3;①申报房产数量大于10个(不含10)的纳税人;②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需签章确认

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3;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需签章确认

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原件;3;首次申报或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提供

5、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土地使用权属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①首次申报或房产、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提供;②原件核对后退还

【温馨提示】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2、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暂行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 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 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