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权
发布时间:2019-07-31
确认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应按什么法律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有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