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案件在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9-07-31
所谓土地案件,指的是以农民为主体的行政诉讼中的土地确权案件、民事诉讼中的土地侵权案件。这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都是从被执行人手中将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被执行人手中交还给申请人,属于行为执行。所以,执行起来很困难,执行效果也很差,这类案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和难点之一。 一、存在的问题 1、阻力大,需要反复做工作。大部分被执行一方当事人从收到终审判决开始,就一直抱着抵触的态度,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明确表示绝不放弃自己既得的利益。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他们不可能自动履行;在送达执行通知后,他们的情绪开始激化,宣称要用一切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当法院组织力量强制执行时,他们想方设法现场进行阻挠,抗拒执行。因此,执行人员都要反复、耐心地做工作。

2、耗费时间、人力多。由于阻力大,反复做工作也做不通,到最后都是要组织力量强制执行,所以耗费的时间、人力物力也多,造成执行周期过长、执行成本过大,以致于法院都无法独立承受。有些案件三、四年才执结,有些案件则三、四年也执结不了;有些案件需执行法院全体动员齐上阵,有些案件则需党委政府牵头组织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配合、协助执行。 3、效果差、易反复,甚至引发流血事件。在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之后,很多案件仍然是吃力不讨好,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被执行一方始终不愿放弃已经到手的土地,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断地进行干扰、阻挠;权利人一方急于想得到土地,对迟迟不能如愿很有怨气。有些案件好不容易执行下来,刚把土地交到权利人手中,很快被执行一方又去侵占,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让人哭笑不得。个别案件的被执行一方甚至不惜采取暴力手段对抗执行,或者与权利人发生群体冲突,造成流血事件。 二、原因的分析 1、执行标的特殊,执行手段简单。土地是不动产,相对于动产而言,它是一种拿不起、搬不走、锁不住的。权利人对土地的占有、支配,完全不同于对动产的占有、支配,不能以收藏、封闭等有形的方式来实现,而只能以法律、权利意识等无形的力量来约束。同时,面对这种特殊的标的,执行手段也很“特殊”,无非就是简单地在争议土地上划线、打桩、翻犁、种植,如果有变化,也只是根据不同的案件分别或者综合使用这些手段而已。正是标的的特殊性和手段的简单化,明显地影响了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2、关系农民群体的切身利益。在我国,至少到目前为止,还可以说土地就是农民的命根子。改革开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的多少、优劣与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息息相关,因此,每个农民及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强烈的占有、支配更多、更好的土地的欲望,是再自然不过的了。正是农民们这种“寸土必争”的态度,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3、农民法制观念淡薄,有关人员偏袒误导。虽然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很大进步,公民的法制观念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社会的法制环境仍然比较差,公民的法制观念仍然比较淡薄,这种状况在农村和农民身上就更为明显。同时,有的领导干部出于亲情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再加上认识上有偏差,有意无意地偏袒、支持一方;有的律师或代理人,为了私利误导、唆使或纵容其委托人。这些状况,为阻挠、对抗执行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基础。 三、解决的对策 1、正视特殊规律,探索执行的有效手段。开拓视野、更新观念,针对“土地”这个执行标的的特殊属性,从土地基本法律制度出发,借鉴资源配置市场化的方法和经验,研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价值实现的新途径,探索更多、更有效的执行手段。 2、加强立法,健全法制,依法执行,文明执行。针对执行立法滞后、特别是涉土地这类特殊案件的执行立法还是空白的状况,要加快立法的步伐,为执行提供坚实的基础和可靠的依据。同时,我们还应该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现有的执行法律制度,寻求缓解执行难的突破口。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强制执行后,意味着法院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出现反复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对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后又去侵占土地的行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由公安机关以其破坏社会治安(生产秩序)为由进行处罚。当然,在依法执行的同时,还应当注意文明执行,以减少阻力、获得更好的效果。 3、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等政法部门和党政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要搞好涉土地案件的执行,除了法院本身的努力外,离不开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因此,也应该实行综合治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政府的调处、法制部门如何调解处理好农民的土地纠纷,如何做好宣传解释配合法院的执行;司法行政部门如何加强普法宣传,以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公安机关如何强化职能意识,对执行后去侵占土地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如果能够这样综合治理,涉土地案件的执行会顺利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