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集体土地怎么缴纳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19-07-31
问题:我公司新成立,租赁一块集体土地用于建造公园,现在尚属筹建期间,土地使有税应该由出租方还是承租方缴纳?为什么?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7号)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您公司租赁的集体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的,应当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您公司)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您单位建造的是公园,可以在公园建成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