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土地补偿费怎样分配
发布时间:2019-08-01

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就会涉及到征地补偿的问题,征地补偿款的补偿标准由各地主管部门自行制订,而征地补偿款发放后,就会面临补偿款怎样分配的问题,那么征地补偿土地补偿费怎样分配?

一、征地补偿土地补偿费怎样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二)、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三)、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二、2017广东征地补偿标准

对于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5、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三、贪污征地补偿款怎么处理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征地安置补偿款中,除了直接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属于私人合法财产应归个人自主支配之外,凡是已经支付给农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都必须专款专用,除了经过村集体讨论民主表决程序决定如何使用该项专款之外,村委会无权擅自决定用途。

如果村民发现征地补偿款被政府人员贪污,则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还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诉讼,要求司法机关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