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新计价房[2001]1354号 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路工程建设中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请示》(新高公路政(2001)5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就奎屯--塞里木湖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及土地补偿和树木、葡萄补偿的,按照新价房字(2001)50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涉及房屋补偿的,按照新政函(1996)191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新政函(1996)191号文件中未涉及的如:地坪(含水泥、砖)大门、菜窖、厕所、水井、馕坑、枸杞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当地政府与有关部门调查情况现予确定,具体补偿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三、此附件所涉及的各项标准,仅限于奎屯--塞里木湖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附表: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