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地方财政越来越依赖土地出让金,甚至成为地方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有些地区比例甚至高达60%以上,形成所谓“土地财政”问题。目前,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支出都极不规范。相当多地方政府用其直接支付征地成本及各种税费,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甚至干脆用于行政开支和腐败消费。 要扭转这一局面,“不妨调整一下思路”。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认为,今后,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在计算征地成本的时候“搞猫腻”,可用“土地出让总价款”代替“土地出让纯收益”概念,在收支管理上,地方“虚增”征地成本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王小映认为,相较于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来说,集体土地,特别是农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明显过低”。最初,国家对农地征用的初衷是“取之于农,用之于农”,而现在恰恰变成了“取之于农,用之于城”。 王小映表示,要解决这一本末倒置的问题,首先应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制定统一的城乡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改变目前征地中按农业产值一定倍数补偿的办法,让土地价格“随行就市”。只有如此,土地出让的收入才有望逐渐“回流”到农民手中。 尽管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联合发文,制订了“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定额标准,也规定了地方政府至少要拿出“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15%,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但由于长期以来对“土地出让纯收益”的界定十分模糊,“地方操纵空间太大”,造成“纯收益”变成了“纯概念”。中央及相关部门要想得到较为准确的数字,“操作起来十分困难”。 王小映表示,这主要由于土地出让大部分由各县市级政府掌管,“地方政府不但是征地的大买家、土地出让的大卖家,还是收支两条线核算的大账房。”从这一意义上说,从收支管理上,也必须“以土地出让总价款”代替“土地出让纯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