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征地是拆迁部门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又不履行搬迁协议的一种拆迁方式,既然是行政措施,合法的强制征地那就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一、强制征地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强制征地的手续和执行条件

  (一)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强制征地的手续实施

  (一)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二)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四)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五)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六)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