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矛盾纠纷的类型及立案的条件 1、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 按桂高法(2003)180号文关于当前暂不受理几类案件的规定及相关区高院立案受理审查分析会议纪要精神,此类案立案的前提条件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截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行为,属有条件受理的范围,除此以外一般暂不受理。土地补偿费是对失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认为该土地补偿费“分不分”、“怎样分”、“分给谁”由其决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分配方案之前,集体成员起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的,人民法院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截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情况的,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起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互之间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问题发生的纠纷。 立案的条件一是起诉人必须证明其是承包方具有集体成员资格;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分配方案,并已按分配方案执行;三是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必须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内部之间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发生的纠纷。 立案的条件一是起诉人必须证明其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内部成员,且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二是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集体经济经济作出分配方案,并按分配方案支付到家庭承包户。 4、“出嫁女”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 针对此类涉及出嫁女权益纠纷的案件,区高院已明确暂不受理。理由是:一是此类纠纷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实行村民自治,自主管理本组织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民制定的分配方案是村民自治的表现。人民法院不能代替村民做出分配方案,无权对“出嫁女”是否应分得承包地或其他集体财产作出判决;二是确定村民资格没有法律依据。“出嫁女”是否还具有村民资格,情况复杂敏感,村民资格的认定应通过立法解决。目前全国人大没有立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回避了这个问题,目前法院无法确定谁有村民资格,谁没有村民资格,更谈不上确定谁有权参与分配,谁没有权参与分配;三是法院判决的无法执行。土地被征用后,往往集体通过制定分配方案,很快已将财产分配完毕,集体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是建议“出嫁女”问题由党委政府统一协调处理,人民法院积极配合。 5、就“开荒”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