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抚政发[2007]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关于抚顺市高速公路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六日 抚顺市高速公路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高速公路工程征地动迁工作,给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动迁范围 设计部门绘制的全部公路占地图设计、占地图补充修改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征占房屋、地上附着物、林木、果树、电力电讯设施为动迁范围。 二、征迁核量 (一)依据省交通勘测设计院提供的公路用地图和现场埋设的占地界桩进行征迁核量,占地界桩之外需要拆迁的附着物单独核量和统计。 (二)核量调查表需经市、县(区)、乡(镇)、村负责人、产权人(或产权代理人)、调查记录人等相关人员签字生效。 (三)为保证核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高速公路征迁核量工作采取交叉复核制度。 (四)为确保征迁补偿“公开、公平、公正”,对高速公路各类征迁补偿数据实行公示制。 (五)为保证征迁补偿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各类征迁补偿资金支付合同制。 三、补偿原则和依据 (一)房屋及附属设施 1.房屋补偿依据市、县、乡(镇)政府或指定部门核发的《房产执照》,若实测面积与《房产执照》核定面积有差异,由《房产执照》发证机关对房屋面积予以认定。 2.房屋等级及成新率根据其结构、现状和征迁核量时认定的建房时间确定。 3.具有审批手续的临时建筑物按其审批协议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4.各类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5.其它附属设施根据实际核定数量予以补偿。 (二)林木及果树 按照实际核定的征占数量确定。 (三)电力、电讯设施 根据实际核定的征占数量确定。 (四)厂矿、企业 对已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根据其纳税情况及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给予适当补偿;对厂(店)宅合一的业户按照民房标准进行补偿。 (五)施工运输道路 根据路况和路面种类确定运输道路修复费用。 (六)乡村道路、田间作业道 根据实际核定的数量确定修建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费用。 (七)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根据实际核定的数量确定农田水利设施动迁费用。 (八)地下管线 根据实际核定的数量确定地下管线迁移费用。 四、安置补偿 (一)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果树、林木等补偿归权属人。 (二)对在征地动迁范围内借房居住的无本地户口、无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人员不给任何补偿,并根据限定的动迁期限自行迁出。 (三)征地动迁补偿费用在签订动迁协议后分2次付给权属人。其中,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先付30%,征地动迁结束并经验收后再付给70%。 (四)对已确定动迁范围并通知禁耕、停建后,抢建的房屋及临时设施、抢栽的树木和农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五)动迁户重新建房所需宅基地(房场)由当地政府负责调剂,建房费用自行负担。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和“五保户”,由各县(区)政府在建房税、建材购买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政策。 (六)动迁户、厂矿(企业)应在限定期限内,将地上所有附着物自行拆除,其残值归动迁户;逾期未拆除者,将依法强制拆除,其残值作价,以料抵工。各县(区)政府对被征地动迁单位建立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并报市高速公路动迁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