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汕头楼市新政: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5-27

11月9日,汕头市府办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

《实施意见》提出,到2018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管理制度,推动实现城镇居民特别是新市民住有所居的目标。鼓励区县科学确定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

017年汕头楼市新政: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附原文内容: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17〕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已经第十四届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房管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以解决制约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导向,有效增加市场供应,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元化的住房租赁需求,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管理制度,推动实现城镇居民特别是新市民住有所居的目标。鼓励区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科学确定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三)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对经营相关业务企业,可申请含有“房产租赁”等经营范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工商局、地税局,各区县政府)

(四)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各类投资者注册成立住房租赁企业,形成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专业、规范的租赁服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县政府)

(五)发挥国有企业综合优势,搭建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平台,通过政府注资、社会融资、租赁等形式,购置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业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出租给有需求人群。(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

(六)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房地产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建立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管理,完善信息公示功能。抓紧建设住房租赁网签系统,合理设置住房租赁网签端口权限。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行为,充分发挥中介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到所属管理区域的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市工商部门通过“汕头市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告知系统”与市房产管理部门共享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市房产管理部门并在政务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中介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发改、通信、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并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发布虚假信息、挪用占用租赁押金、违规租赁、“黑中介”等行为,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中介机构扩大服务规模、创新经营方式,活跃住房租赁市场。(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工商局、发改局、地税局、金融局,各区县政府)

(七)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房管局,各区县政府)

(八)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住房租赁活动。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方面的便利条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的委托,支持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各区县政府)

(九)规范城中村住房租赁。加强城中村房屋租赁信息登记管理,在2018年底前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统一纳入平台监管。鼓励村集体成立专业化房屋租赁企业,将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条件的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享受住房租赁企业相关政策优惠,并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村服务。(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国土局、公安局,各区县政府)

对城市建成区现有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加强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将城中村历史遗留违法建设问题纳入法制化、规范化治理轨道,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城管局、规划局、住建局、国土局)

三、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十)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加快推进购租并举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以汕头市建鑫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为依托,试点培育发展汕头住房租赁市场。在省主管部门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设立租赁平台建设扶持基金后,争取将我市住房租赁平台的搭建纳入建设基金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城建开发总公司、市建鑫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各区县政府)

(十一)落实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落实简化办理手续。(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各区县政府)

(十二)引导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需求。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按照有关政策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教育局、人社局、卫计局、工商局,各区县政府)

(十三)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修改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保证住房安全、室内设施正常使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业主和其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单位:市工商局、住建局、城管局,各区县政府)

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十四)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要方式,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完善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制度,并按照保障对象的收入状况实施分档补贴。(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各区县政府)

(十五)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鼓励市本级和区县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逐步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等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发改局、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五、支持租赁住房建设

(十六)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各区县政府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辖区的租赁住房建设需求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分别报送市房管局、国土局。根据全市住房在建、库存、销售情况,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牵头确定租赁住房建设需求;由市国土部门在拟定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时,安排一定的土地比例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建设。(责任单位:市国土局、房管局、规划局,各区县政府)

(十七)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在建、建成、库存的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完善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规划、国土、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商业用房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用地手续,并按规定补交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公安消防局、汕头供电局,各区县政府)

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责任单位:市规划局、住建局、国土局、城管局,公安消防局,各区县政府)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八)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结束后出售住房的,按照新建商品房办理销售、不动产登记手续,按有关税法规定缴纳相关交易税费。(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房管局,各区县政府)

(十九)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做好住房租赁金融服务,包括资金结算、收益增值、基金托管等。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库存商业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或房地产开发贷款展期支持。金融机构针对公共租赁住房普遍存在的抵押担保难、抵押物变现难,项目收益低、还款来源不确定等问题,从贷款期限配比、资本金比例、偿还期等多个角度提供综合授信方案,并做好具体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项目风险评估,加强资金监管。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汕头中心支行、银监会汕头监管分局,各区县政府)

(二十)完善供地方式。鼓励各区县政府盘活城区“三旧”和城市更新用地等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各区县政府)

七、加强租赁市场监管

(二十一)落实各方责任。各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区县政府、市相关责任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监督指导和中介机构、中介服务的行业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同时要加强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管理、信息采集、录入等工作;依法惩处和打击住房租赁中违法犯罪活动,督促指导街道办、居民(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各种安全隐患。

工商部门负责对合同依法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利用出租住房从事无照经营行为。

规划部门负责对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并按照商业用房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

国土部门负责制定土地供应计划,用一定的土地比例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建设用地。

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卫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制定住房租赁税、费的征收办法,落实住房租赁管理部门代征私人住房租赁税、费,依法查处偷税漏税、费的出租业主。

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搭建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平台。

宣传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住房租赁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进行宣传,督促做好住房租赁管理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舆论监督。

发改、消防、卫计、国资委、教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居民(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设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站,推行“网格化”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体系,实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全覆盖、无死角。

(二十二)完善住房租赁管理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信息管理系统,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落实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各区县政府)

各区县政府要以镇(街)、村(社区)为单位,根据网络化管理模式,落实分块管理责任制,按照“街不漏巷、房不漏户、户不漏人”的要求,做好住房租赁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做到应登尽登、全员纳管,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当地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的建设工作,提供相关信息需求。(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公安局、工商局、地税局)

(二十三)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产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根据全省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推广使用。按照住建部要求,逐步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责任单位:市工商局、房管局,各区县政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引导。各区县政府、市相关责任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良好舆论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健全协调联动等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区县政府和市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在《实施意见》中涉及调整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部分的内容,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出台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外公布,并作为相关行政管理的依据。市房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