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成都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拟提高年收入标准:家庭10万单身5万(附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19-05-28

为了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力度,支持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困难,昨日上午召开的第179次市政府常务会上,成都市房管局报请审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根据《送审稿》披露的内容,保障范围将再次扩大,将中心城区家庭年收入准入标准提高到10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准入标准提到5万。同时,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扩大范围 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申请

2016年2月,成都市曾实施《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试行办法》。跟该政策相比,《送审稿》将中心城区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年收入准入标准由5万调整为10万元(含10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准入标准由3万元调整为5万元(含5万元)。

保障对象也一并扩大。除成都市户籍居民外,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并将准入条件与居住证积分挂钩。

具体申请条件上,《送审稿》明确——

成都市户籍居民申请:

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家庭(个人)收入财产在规定标准以内

● 主申请人要具有成都市户籍

● 家庭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备案

单身居民申请:

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申请人年满35周岁

● 申请人为已成年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 申请人为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原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

● 申请人为孤儿且现已成年

● 申请人在成都市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缴存公积金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

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个人年收入在规定标准以内

● 在成都市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年及以上且处于在保缴费状态,并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及以上且处于在缴存状态

● 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备案

● 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

补贴标准

面积标准按家庭成员数实施梯度保障

《送审稿》提出,考虑到家庭成员数越少的申请对象用于租房的成本越高,面积标准按家庭成员数实施梯度保障——

户籍居民租赁补贴面积为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70平方米。家庭成员按持有成都市户籍、居住证人数确定补贴人数。

外来务工人员按个人申请发放,租赁补贴面积为30平方米。若外来务工人员夫妻双方均符合保障条件,可各自向用工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

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动态调整,参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的申请所在行政区域的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确定。租赁补贴按照申请人户籍地或用工单位注册地所属行政区域的补贴标准计发。

新标准中同时还有发放比例的规定。《送审稿》规定,成都市户籍居民租赁补贴根据困难程度按比例发放。

● 低保对象发放比例为100%

● 年收入4万元以内的家庭、年收入2.5万元以内的单身居民,发放比例为70%

● 年收入4~7万元的家庭、年收入2.5~3.5万元的单身居民,发放比例为40%

● 年收入7~10万元的家庭、年收入3.5~5万元的单身居民,发放比例为30%

● 外来务工人员发放比例为30%

具体的补贴金额怎么算呢?

按照《送审稿》规定,租赁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自有住房建筑面积)X 租赁补贴标准 X 发放比例。

在发放年限上,成都市户籍居民的租赁补贴发放总年限不超过6年,发放比例70%、100%的保障对象租赁补贴发放总年限可适当延长。外来务工人员的租赁补贴发放总年限不超过3年。

特别规定

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 要统一进行住房审核

《送审稿》还特别规定,成都市户籍居民中,低保对象及年收入4万元以内的家庭、年收入2.5万元以内的单身居民,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或家庭银行存款、有效证券总额超过购买一套70平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的(具体参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发放比例40%。

值得注意的是,《送审稿》中明确,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

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专科医院医生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