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拟在该市实行商品房屋租赁属地管理。

各区(开发区、新区)房管局(办),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上级简政放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已将商品房屋住宅租赁管理到城区房管部门,2014年2月已将商品房屋非住宅租赁管理委托到城区房管部门管理。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17]32号文件精神,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非住宅租赁管理的发证权限一并下放到城区(开发区、新区)房管部门,全面实行商品房屋租赁属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草拟全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的制度;
2、负责对城区(开发区、新区)房管局(办)开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负责对城区商品房屋租赁价格的调查统计,定期发布房屋租赁指导价格,并定期上报房屋租赁信息;
4、负责安排布置城区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的整治工作;
5、配合公安、市场、教育等部门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收集报送城区租赁管理工作情况;
6、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各区(开发区、新区)房管局(办)工作职责
1、做好辖区范围内商品房屋登记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在本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受理窗口,一站式服务;
2、开展商品房屋租赁情况的调查摸底,并进行登记造册;
3、依法依规开展商品房屋租赁市场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租赁行为;
4、协助当地公安、计生、税务等管理部门提供商品房屋租赁备案信息;
5、做好商品房屋租赁相关投诉信访的调解处理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6、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有关工作要求
1、抓紧完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机制建设。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房管部门要重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建设,尽快建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和行政服务中心组成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机制,并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分工,配备和充实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职能。除负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发证工作,还应承担起辖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屋租赁政策宣传,租赁纠纷调解和违章行为的查处责任。
2、规范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市房管局将搭建商品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平台,推行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网上登记备案。各区房管局(办)要在本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受理窗口,按规范要求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以每宗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办理,备案信息应当包含租赁房屋地址、租赁当事人身份、租期、面积、租金等主要信息。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需先注销原租赁登记备案后再重新办理登记备案,确保一处房屋不重复登记备案。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方可办理登记备案。
3、加强对城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有别于其他房地产交易管理,面广量大、经营分散、变动迅速,管理难度较大。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城区(开发区、新区)房管局(办)开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对存在的的问题要及时指导,督促整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定期进行检查、考评,定期通报,促进城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
4、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起相互协调配合的综合管理体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是一项与企业登记、税务、治安等管理紧密相关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要在理顺内部管理机制的同时,积极与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协调、沟通,建立相互配合的综合管理体系。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商品房屋租赁稽查制度,对工商企业、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情况实施有效管理,不断提高商品房屋租赁的登记、发证覆盖率。
5、抓紧开展调查,找准切入口,开创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新局面。我局已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权限全部下放到各区。各区要抓紧组织力量,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商品房屋租赁进行全面清理和调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有效的对策措施和管理方法。要找准切入口,以点带面,尽快打开商品房屋租赁规范管理工作的新局面。要继续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进一步做好商品房屋租赁规范管理政策的宣传工作,扩大政策效应,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使政策深入人心,提高租赁当事人遵守法规政策的自觉性。
6、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统计台帐。各区房管部门要对商品房屋租赁登记的情况建立统计台帐,并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要素的要求完善登记备案信息。要积极协助当地公安、计生、税务等管理部门提供商品房屋租赁备案信息,每月28日前将统计月报表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年终向有关部门报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情况、备案台帐及相关材料,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