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地拆迁案例:北京石景山区西黄村维权纪实——历经千难万险,终获满意补偿
发布时间:2019-10-10

【案件全程】

 

2015年9月10日,正是一年一度的教师节,是莘莘学子感谢园丁的时节,在这个祥和的日子里,倏然赶来一位不速之客,一封“致公民的公开信”飘到了西黄村,笼在了马致远一家人的身上,正是“黑云压城城欲摧”。2015年10月12日,石景山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石政决[2015]2号文件,决定对西黄村地区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东至西五环路,南至苹果园南路,西至苹果园中学,北至永引渠南路实施征收。

 

原来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要征地拆迁了,马致远听到这个消息却是喜忧参半,惴惴不安。高兴的是自己一家人很可能因项目的补偿安置改善居住环境,收获一些不菲的金钱补偿,在未来的日子会过的宽绰一些,不至于身心在逼仄间游走;忧虑的是自己一家人又很有可能因为项目进行过程中招致强力政府的恐吓与胁迫,最后屈从于拆迁部门威逼利诱,拿不到合理的补偿,身心俱疲,得不偿失。

 

马致远所忧虑的并非空穴来风,北京作为全国的心脏,首善之区,辖区政府在依法行政上虽尚能引领全国,但鉴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行政法规颁行未久,政府还习惯于以政府一面倒的方式来主导征地拆迁,热衷于让项目投资方迅捷的投入建设,以打造自己的阳光政绩,所以在项目进程中对于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够重视,甚而漠视,以各种非法的行为逼迫被拆迁人签署补偿安置协议是常有的事,结果必然显失公平,且势弱的一方也只能自食苦果。主导型、家长式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尚不明朗,正所谓“君问归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涨秋池”。

 

果不其然,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并未按照马致远心中并不过分的设想去做。征收部门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人)不仅补偿标准低下,而且更以各种“怪力乱神”的大招逼其就范,逼其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尽早腾退被拆迁房屋。马致远并未被吓倒,他心中秉承着朴素的正义观,怀着为子孙谋福利的献身精神,“人生能有几回搏,此时不搏何时搏”。他来到以专业征地拆迁而声名卓著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段福惠律师,一位来自齐鲁大地的诚信、正直、善良且外柔内刚,以维护征地拆迁中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为己任的京城金牌女律师。

 

凡事要追根溯源,行政拆迁更是如此,法已规定不可违,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根本,是其头上的紧箍咒。段律师首先为马致远开出一剂药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5年10月27日,段律师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西黄村地区房屋征收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向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西黄村地区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的政府信息公开。

 

2015年10月30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出登记回执,2015年11月9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了《关于石景山区西黄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的政府信息。很显然,段律师第一步已然奏效,知悉其立项批复文件是有利于找到其违法之处的,如果发现其违法之处,即可提起信息公开之诉,更进一层。至于向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却悄无声息,如石沉大海,但段律师好像自信满满。

 

此时,拆迁人已耐不住寂寞,蠢蠢欲动,剑拔弩张。2015年11月4日,马致远住所开始停水,整个家庭陷入慌乱境况。11月5日上午,马致远四处奔走寻找该事项的负责人,东问西问,无人负责。马致远妻子不堪忍受此种莫须有的“罪名”,去拆迁人处了解情况,双方发生了争执,马致远妻妹夫见状劝解,招致了拆迁工作人员的殴打。于此同时,马致远住所有线电视信号被切断已逾一个星期,网络中断已有两天。面对拆迁人逼迁暴行,马致远知其自身无法处理,便迅速将情况向段律师进行了反馈。段律师知悉之后正中其下怀,当即起草了要求行政处理申请,于2015年11月5日一式两份分别发往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和石景山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以法律向其问责。电光火石之间,一份义正辞严的檄文横空出世,如骆宾王的《讨武曌檄》一般,看政府部门如何作为?看阴暗处的拆迁人如何自处?

 

至今已有月余,段律师的第二杀招杳无音讯,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是笃定要不作为了。发出要求行政处理申请,目的不一定要其必有回响,只要其知悉律师法律上对其问责即可,知悉律师与当事人维权到底的信念。背后的拆迁人似乎露出了阴惨惨的笑,段律师岿然不动,“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她还有第三杀招,对该项目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然而,有些时候困难非特全是外在的恶力,更在于自身的坚定信念。就在段律师全力担当起维权责任,迭出大招,勉力逼迫政府低头妥协之际,祸起于萧墙之内,马致远表示出想签安置补偿协议的念头,这不是后院起火吗?这个时候,段律师为了稳定局面,帮助委托人争取更多拆迁补偿,多次与马致远电话联系,极力阻止了他这个短视的决定,“不经历九九八十一难,怎到得了西天?”虽说在这段时间,政府方面“你方唱罢我登场”,拆迁人、街道办、村委会,甚而区政府、公检法都找马致远谈过话,希望其配合项目进程,早日搬迁还有奖励,言明如若坚持与政府对抗,必将自食恶果,而且村里大部分人也因此签了协议,对此马致远的确有相当压力。但段律师本着为委托人负责的专业精神,告诫马致远: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还没下,对于你的住所,拆迁人没有法定理由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法院亦没有法律根据强制执行拆除,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里,只要你能多坚持,你就能站到最后,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政府那些口头的许诺不过是空头支票,走法律程序才能赢得实实在在的补偿。终而,经过段律师的专业解答、热心服务,马致远猛然醒悟,决定听从段律师的意见。

 

马致远由此拒绝搬迁,他对资深、专业的段律师建立起了绝对的信任。这是每个律师所期盼的与当事人沟通的最佳状态,也是段律师欣慰的事。果然,拆迁人拿马致远没办法,既没有拆迁的法理,又知悉此案是资深专业律师代理,真成了“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了。无奈之下,拆迁人只好主动寻求与马致远协商谈判,由此马致远取得了在谈判中平等、主动的权利,至此在该项目中段律师、马致远一方取得了完胜。双方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马致远获得了5套房、300多万元的安置补偿,心里就像灌了蜜一样。六十多的人了,还眉开眼笑的跟段律师说:“段律师,拆迁的那帮人好像怕你哩。”段律师的脸庞瞬间也红润了起来!其实,律师的一部分人生就是当事人灿烂的笑容!

 

【律师说法】

 

此案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行政处理申请以及段律师对马致远的电话沟通等方式,都只有一个终极目标就是让拆迁人、相关政府部门向弱势的被拆迁人妥协,从而搭建起一个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双方平等协商的平台,最终让被拆迁人获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中,未等律师排兵布阵、层层深入、抽丝剥茧,双方相持的局面才刚露出端倪,拆迁人便临阵倒戈、溃不成军、缴械投降了。这是一种很好的迹象,家长式、主导式政府开始真正的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而不是装腔作势、一错到底,漠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

 

当然,这是一个漫漫修远、不断探索的长期的过程。在此,段律师希望一些面临征地拆迁的老百姓,在自身拆迁权益遭到不法政府行为侵犯时,不要选择铤而走险的过激方式,这种行为不仅无果更且可能酿成人间惨剧,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维护自身正当的拆迁利益。朋友们,如您在征地拆迁中寻求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拆迁权益,聘请专业征收拆迁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我们用自身的实际行动,用大家个体的力量来推进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脚步。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