愤怒!征收方协商中就这4句话:不那么说也许被征收人早签约了!
发布时间:2019-10-11

导读:谈话是谈了,就一次是当面谈的,其他都是打电话……一共就4句:第一,我们这是政府征收拆迁;第二,一切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来,一把尺子量到底;第三,奖励金已经给你扣了;第四,你要再不签最后就是强制执行……

这4句话来自于律师所代理的一起交通场站建设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的陈述。在该案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庭审中,被征收人作为原告显然并不善于言谈,很多事实的确认都需要皱起眉头来思考一阵子。然而就是这协商中征收方的4句话,被征收人几乎是一个“崩儿”不打就一口气儿说下来了,言语中饱含着气愤和无奈。无疑,这4句话他肯定不是只听到过一次。  

然而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服务逾10年的却想强调,这4句话,征收方说了真不如不说。你要不这么说,换一种更和缓、智慧、贴心的表述,也许被征收人早就签协议同意配合搬迁了。无论从策略、情理上,还是从依法行政、和谐征收的原则上,这些话实在都不该说。

 

第一句话:我们这是政府征收拆迁

 

协商沟通一上来就强调这点,无疑是想凸显涉案项目征收补偿的权威性与不可质疑性。然而这在老百姓听起来颇有些“仗势压人”的意味,很容易引起“官本位”思想在被征收人脑海中的浮现,对补偿协议的达成显然不具有建设性。

 

律师想强调2点:

 

其一,这句表述本身实际意义不大。你不在协商沟通一上来就说这句,涉案项目就不是政府征收拆迁了?显然,老百姓虽然不如征收方的工作人员懂法懂政策,但对于“政府征收拆迁”这回事儿,还不至于糊涂到理解不了的地步。退一步讲,不是政府主导、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谁又能有权合法的拆除别人的私有房屋呢?

 

其二,政府主导、负责不等于征收补偿天然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即被征收人之所以暂不配合签约搬迁,是因为其对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报告所指向的补偿安置标准、数额不满,对涉案项目的公平合理性存疑。强调政府主导丝毫不能化解被征收人心中的疑问,反而有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的嫌疑。试问,律师代理的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一案中的征收行为难道不是政府主导吗?怎么就出现了拆迁行为被确认违法并责令行政赔偿的结局呢?

第二句话:一切按征收补偿方案来,一把尺子量到底

 

这可能是一个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最不愿意听到的一句话,而征收方却热衷于一遍一遍的宣传。

 

首先,征收补偿方案并不天然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其在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的复议、诉讼中是要经受审查的。若方案的规定与590号令等国家的法规规章相违背,坚持按方案操作就完全可能是不合法的、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其次,所谓“一把尺子量到底”的近义词绝非“公平合理”,而是形式和实质上的“一刀切”。翻遍征收拆迁领域法规,都没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表述。征收项目中各家和各家的情况显然不同,其中差异需要通过征收调查登记、入户实地查勘等依法认定,其所获取的补偿安置结果也必然是不同的。在不考虑客观上存在差异的前提下片面强调“一把尺子量到底”,有背离事物发展客观规律之嫌。况且,方案针对的都是具体项目,其先天具有政策上的灵活性,事实上是“一个项目一个方案”“一个院子一把尺子”。在坚持方案大的原则、标准不改变的情况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征收方爱说的“对其他被征收人的公平性”并不矛盾。法律上强调的“公平补偿”,其内涵绝不仅仅是和其他被征收人比较起来公平,更包括了对被征收人自己的补偿权益实现而言应当公平合理。简单的强调“一把尺子量到底”,看似很公平,实际则可能是征收方消极懒政的表现,未必具有客观上的合理性甚至是合法性。

 

第三句话:奖励金我给你扣了

 

扣奖励金是如今征收方促签的首选手段,也是被征收人最不愿意见到的情况。

 

本案中,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在征收启动后与亲属发生了遗产继承纠纷,最终通过法院调解才得以确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在这一过程中征收补偿方案所规定的早签期限经过,征收方随即明确表态奖励金不给了,这牵涉到被征收人20多万元的利益损失。

 

事实上,这20多万元正是被征收人不同意签约搬迁的重要原因之一,而绝非被征收人主观上不愿配合搬迁。在一些案件中,这一争议金额可能会高达100万元!

 

律师闫会东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征收方的这一做法是严重不合理的。与亲属产生继承纠纷并非被征收人本人的过错所致,由此导致的未能实现“早签”的损失也不应让被征收人承担。笔者也认为,590号令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客观上是强调对其顾全大局失去对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签约迁离故土,改变生活居住环境的奖励,在实践中征收方对此人为设线是并不合情理的。

 

“促签”从来都不应是奖励的目的,至少不应是奖励的全部目的。既然奖励金属于政策可调整的范围,那么征收方也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灵活考虑。简单粗暴地“扣奖励金”实际上与前述“一刀切”殊途同归,客观上给签约搬迁制造了新的矛盾纠纷,反而不利于涉案项目早日实现开工建设。

 

对于政策性较强的奖励金,被征收人完全可以在针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的环节中明确要求征收方修改欠缺人性化的规定,将获取部分奖励金的期限向后延长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之前,从而更好的保障部分被征收人复议、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的行使。

 

第四句话:你要再不签最后就是强制执行

 

这句话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审视本身是不合法的。试问,若涉案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本身或其在实施过程中真的存在违法点,足以导致补偿决定被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那么征收方又凭什么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呢?显然,被征收人不签约而选择依法维权并不必然导致法院的强制执行上门,征收方在协商沟通中做类似表述难免被理解为威胁恐吓之意,单就协商沟通的感情基础而言都是不明智的。

 

律师最后想真诚提示征收方的是,在协商沟通力图化解征收补偿纠纷,促成和谐征收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东西,一是强调并切实做到自身行为的严格合法合规和尽量合理、人性化,二是充分倾听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的心声诉求。而本案中征收方的表现显然是有较大提升和改进空间的。试问,协商沟通刚刚开始,电话刚刚接进去你不由老百姓分说上来就爆出前述这4句话来,搁谁谁能爱听呢?抛开法律、政策,仅就沟通技巧而言这也是严重不过关、不合格的。

 

律师始终觉得,协商沟通的价值不在于单方面的强调已有立场,更在于站到对方的角度上设身处地去为对方着想。对于征收方而言这就要求其耐心细致地当面针对被征收人存在的疑问、误解、不满充分解释说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表明自己是希望在法律、政策允许的空间内给予被征收人最大化利益实现的最终目标,而不是上来先说前面这4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