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拆迁无补偿?你需要了解的养殖场拆迁套路,一文总结全!
发布时间:2019-10-11

导读:在广大农村,一些村民为响应当地政府“脱贫攻坚”的号召发展畜禽养殖业,纷纷建起了养殖场,饲养母猪、仔猪或者蛋鸡、肉鸡等畜禽。但是,当养殖场在面临拆迁时,却会遇到拆迁方的种种折磨。他们往往通过各种理由和手段,降低对养殖户的补偿,从而减少拆迁成本,逼迫养殖户搬迁。那么,养殖场拆迁难道是法外之地吗?养殖户又享有哪些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呢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为大家总结养殖场拆迁中的那些你不可不知的套路……

 

其一,以养殖场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

 

经营了十多年的养殖场,有合法营业执照,养殖者本人甚至被评为优秀养殖户。尽管如此,当养殖场被划入拆迁范围后,拆迁方却称养殖场用房未经合法审批,未依法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筑,限期予以拆除,逾期则予以拆迁,并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然而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规定,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设施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即其性质仍属于农用地。鉴于设施农用地可以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的建设用地,相关建设无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以,以“无规划许可”名义拆除养殖场进而不予任何补偿是不合法的,只是拆迁方的幌子。

 

其二,以环保为由关停养殖场,不予任何补偿

 

大家都知道,由于养殖场不仅有厂房棚舍,还有附属设施、机器设备、畜禽等,况且大部分的养殖场还都办理了营业执照,所以其拆迁成本并不低。一些地方就会以养殖场的排污措施处理不好,污染环境或者未取得环评手续等环保名义关停或拆除养殖场,看似冠冕堂皇、有理有据,其实不然。有时也可能是政府为了降低成本而故意为之。但是,这里需要提醒养殖户的是:如果无环评手续,尽量进行补正,当然即便是环保拆迁,也不意味着没有补偿。

 

其三,无理由地将养殖场列入禁养区,拆除但不给予任何补偿

 

关于待拆迁的养殖场,一不留神,可能就被贴上禁养区的标签。对于哪些区域属于禁养区,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1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禁养区是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划定的,拆迁方并无权进行划定。根据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可知,要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同时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因此,在遇到这种情形时,一定不要着急,需要先了解一下自己的养殖场是否属于禁养区的范围。

 

另外,即便你的养殖场属于禁养区范围,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据此可知,如果你的养殖场新近被划为禁养区,拆除养殖场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是需要给予养殖户一定补偿的,而绝非不给予任何补偿。

 

在识别清楚拆迁方的种种套路后,律师提示广大养殖户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要明确,无论政府以违建名义,亦或是环保名义等拆除养殖场以达到其“一禁了之、一拆了之”的目的。作为养殖经营者,都是可以获得相应补偿的,有拆就有补。这个征收领域的基本法律原则在养殖场身上绝无例外。

 

二是要清楚知道养殖场的拆迁补偿费用有哪些。主要有:

 

1.养殖场畜禽舍及附属建筑物(包括禽畜圈舍、饲养人员的宿舍、养殖场的办公用房等)的实际价值补偿;

 

2.存栏畜禽的补偿(补偿数额一般是根据禽畜的种类、大小、市场价格来确定);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需要结合养殖场的经营收入、利润、停产停业的时间长短进行综合评估);

 

4.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用和不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折旧费;

 

5.各种搬迁补助和奖励费用,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满足政策确定的搬迁、签约期限规定才有。

 

三是在没有与拆迁方达成一致的补偿协议之前,拆迁方不可以强制拆除养殖场。综合前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拆迁养殖场是需要给予养殖户补偿的,养殖户也可以自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其履行补偿的法定职责。关于具体补偿多少,需要养殖户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偿协议后,才可以拆除养殖场,否则就是违法拆迁行为。如果遇到违法拆迁,养殖户也千万不要慌乱,一定要及时报警,并做好现场拍照、录像等取证工作。建议大家在未谈拢之前,就提前做好遭拆迁、偷拆、帮拆的准备,把养殖场被拆之前的现状拍照、录像,并对所有的设施设备和牲畜进行清点、记录。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地方政府按违法建筑来拆养殖场,其拆除程序也应符合《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而不得在未履行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听取陈述申辩、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公告的情况下迳行拆迁养殖场。实践中,一些地方还存在肆意破坏养殖户所养殖的畜禽的情况,甚至在拆迁、逼迁过程中无故将畜禽牵走、宰杀,这种卑劣的行为是彻头彻尾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和最强烈的舆论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