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行政拆迁要全程音像记录!你不再需要拍照、录像了吗?
发布时间:2019-10-11

导读:答案是否定的!作为被征收人或者“违建”当事人,你仍然需要对拆迁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取证……谁以为行政机关“替”你记录了,谁就是十足的傻瓜!

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面向全国发布,无疑将对2019年的行政执法活动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其中“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的表述,似乎带给了广大被征收人和“违建”当事人以新希望:既然行政机关要开始自主自觉地对拆迁过程进行音像记录了,那么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所反复强调的被征收人的录音、录像、拍照取证工作是不是就可以省了呢?律师认为,这么想也许太过于乐观和幼稚了,更不符合我国当下行政执法领域的基本环境和事实。

 

关于这一《指导意见》的积极意义,律师不持异议。但我们也要负责任地向广大被征收人和“违建”当事人强调以下3点事实:

 

其一,《指导意见》的强制力有限,且只是“推行”。律师认为,《指导意见》的性质并非任何层级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可能只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其宣誓意义、指导意义较强,而强制力相对较弱。何为“推行”?字面意思,就是得“推”着去施行,那么究竟推不推得动?推不推得下去?这些目前都只能是一个问号。故此,在《指导意见》尚未彻底推行到位的情形下,广大被征收人和“违建”当事人一定不能随意“大放水”,而是要继续贯彻落实拍照、录音、录像的取证工作不动摇。《指导意见》虽好,但仍需“观后效”。

 

其二,所谓“行政拆迁”,能够严格依规“音像记录”的,自然会合法实施。误拆、帮拆、偷拆会有人扛着执法记录仪去自己记录自己的违法过程吗?

 

之所以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总是强调被征收人要自行拍照、录音、录像取证,为的是应对那些不按套路出牌的违法拆迁,形式上包括但不限于误拆、帮拆、偷拆、部分拆除等等。试问,不明身份社会人员在干这些勾当时会自觉依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去做什么“音像记录”吗?若真这么理解,那无异于与虎谋皮、白日做梦。实践中的情况是,被征收人出门买个菜的工夫房子就被夷为平地了,是谁干的都不知道,拆迁主体都要靠明白的法官去“推定”,又能指望哪个“良心发现”的家伙去进行所谓的“全程音像记录”呢?

 

由此不难发现,这一《指导意见》的价值在于引导、规范行政机关的正当执法活动,但对于本就见不得人、上不得台面的违法拆迁行径就根本使不上劲儿了。正所谓“防君子,不防小人”,这样的道理老百姓最容易理解的。

 

其三,严格意义上讲,这里所说的“行政拆迁”并不是主要针对的征收领域拆迁。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依法都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再由行政机关去“裁执分离”进行执行。而这个“司法强征(拆)”的过程,一般认为是由法院主导并负责的司法活动,而非行政执法活动性质(超出法院裁定范围的执行行为除外)。这个文儿虽然指出要实现“‘三项制度’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但其究竟能对行政征收中的违法拆迁行为扼制起到多大作用,的确不应过于乐观。

 

综上所述,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和“违建”当事人的是,《指导意见》是个好东西无疑,大家完全可以在维权时手握“文件”要求上门人员依法对整个过程进行全程音像记录。但与此同时,这一《指导意见》的出台并不排斥被征收人自行进行音像记录的权利行使。故此,做好两手准备,实属必要,自己的事情终究还是要自己上心,不能完全指望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