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
发布时间: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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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制度及其完善 引言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征地补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由于我国立法滞后和执法无明确标准,农村土地征地款分配纠纷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本文拟在借鉴吸收国内外有关理论研究

论农村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制度及其完善 引言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征地补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由于我国立法滞后和执法无明确标准,农村土地征地款分配纠纷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本文拟在借鉴吸收国内外有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我国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制度的背景入手,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历史源流及其性质、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建议从宪法的高度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以及在立法中注重提高、拓宽征收补偿的标准及范围,丰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正确处理农民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组织在征收补偿中关系,并借鉴国内外一些先进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方式,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制度。 一、研究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背景、目的、意义 (一)研究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背景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度。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不断扩大, 农村集体土地不断被征用。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已然成为了一个中心话题。然而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对征地给予补偿,对补偿的原则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补偿的标准规定不科学,补偿方式单一,补偿救济程序存在诸多不足,对补偿费的分配根本没有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由此导致实践中被征地农民得不到及时充分合理的补偿,从而引发大量征地补偿费分配争议。鉴于此时事热点,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作一些理论上的探讨,并提出实践上可行的制度建设,以此完善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方面的理论和制度。 (二)研究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目的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赖以生存的根本,征收农村土地后如何管好用好分配好征地补偿款?这是当前农村工作中一个事关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稳定农村稳定发展大局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征地补偿的历史源流及其性质、我国现行农村征地补偿立法的现状及征地补偿费分配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探讨,并建议从宪法的高度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以及在立法中注重提高、拓宽征收补偿费的标准及范围,丰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式,正确处理农民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从而完善我国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程序,使国家征地程序畅通无阻,农民根本利益得到保障。 (三)研究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意义 目前,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难以界定,深层次原因是集体财产私有化无现成的规律可循。实践中,纠纷较多的是安置费发放纠纷、青苗费补偿纠纷及国家实行撤村建居过程中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以及地价不合理而引发的行政纠纷。不断有权益受到侵害的村民与政府或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引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或上访,甚至闹事,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1]为此,通过理论上的研究,力争在目前条件下,找出一条调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纠纷应当主要依靠村民自治,法院有度介入,运用多元化机制调解,调判结合的实践之路,并提出按“农龄”分配征地补偿费的设想。对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完善和适用,及乡规民俗的依法自治作用的发挥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从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有利于避免或少发生群体上访案件,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研究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建议完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制度,有利于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对于公平、公正的保护每一个村民的合法权益,理顺集体财产和村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制度理论概述 (一)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概念和性质 关于征收的含义,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姜明安教授认为:“征收通常是所有权的移转,相应财产由相对人转为国家所有”;[2]杨解君教授认为:“行政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的单方行为,这里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又包括动产”;[3]在民法学界,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征收,指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取得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的行为。在中国,征收的对象常常包括所有权和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4]王利明教授认为:“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地取得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行为。征收直接表现为对民事主体财产权的剥夺”。[5]而关于补偿,存在公法上的损失补偿与私法上的损害赔偿之分,两者都是填补特定人因某行为的结果所蒙受经济上损失的制度。由于民法中损害赔偿理论的发达与成熟,被公法上的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运行程序大量借鉴,因此有学者认为公法上的损失补偿和私法上的损失赔偿的标准日渐模糊。但实际上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损失补偿是与损害赔偿相对的一个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为国家公权力行使的问题,后者则是有关私法上违反权利义务的问题。总体来讲,公法上的损失补偿包括立法上的损失补偿、行政上的损失补偿和司法上的损失补偿三种。 而征地补偿费分配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农村征地补偿费就是国家因征地对农民的补偿费用。其性质就是指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直接对土地支付的补偿费用。综上,土地征收补偿性质主要为指行政上的损失补偿问题,但其涉及农民民事权益的保护问题,因此,确切地讲,土地征收补偿是兼跨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问题。[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