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未批先占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
发布时间:2019-10-17

一、临时用地未批先占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工程建设的时候,临时用地未经批准就使用的,是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恢复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二、违法违规征地存在五大问题

一是征地面积过大,动辄上千亩,甚至上万亩。

各类开发区、园区过多过滥,城市规模盲目扩张,80%以上占用的是农民集体土地。按近期86个城市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划用地规模计算,这些城市2020年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比现在平均扩大1.15倍,有的甚至2至3倍,远远超出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

二是征地补偿费标准过低。

现行法定征地补偿费标准是按产值倍数的方法测算,法定高限是16倍,最高不能超过30倍。按亩产值1000元测算,补助费每亩最高也就3万元。在现行经济条件下,即使采用法定高限标准补偿,这点钱也难以达到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要求。而一些地方政府还在压低补偿标准,有的镇村干部以极低价格从农民手中买地,又以高价转卖给开发商,从中牟利,把土地当成“第二财政”,而群众说这是“拿我们的命根子去发财”。

三是地方政府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费,侵占农民利益。

长江中游某省建一条高速公路时,省建路指挥部扣了农民征地补偿费837万元,某市指挥部扣了1502万元,某区扣了190.3万元,有关乡镇拨付到被征地村组时又扣了1192万元,四级截留了补偿费的45%。“真是层层剥皮,层层抽油。”

四是安置不落实,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没有保障。

地方政府的安置,多数是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由于农民自身条件有限,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加上农村没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困境。对多数农民而言,货币安置等于没有安置。

五是不注意听取群众意见,不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

有关法律规定,在征地方案批准后要公告于众,在征地补偿安置方面听取群众意见,给予农民知情权和参与权。但不少地区公告流于形式,甚至根本不公告。不符合程序的征地一旦遭到阻拦,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不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只强调征地具有强制性,简单处理,粗暴对待,甚至动用警力,降低政府威信,加剧群众对立情绪。

综上所述,在进行工程建设的时候对土地的使用需要先进行申报,只有在得到批准过后才能够使用土地,所以对于临时用地未批先占的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的,管理部门会要求当事人恢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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