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四方案”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9-10-22
  一、“一书四方案”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书四方案”经历了“基本不公开——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的转变过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13年度“信息公开”十大案例。明确了过程性信息不应是绝对不公开,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即不再是过程性信息,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就应当公开。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后,当事人申请的“一书四方案”已处于确定的实施阶段,行政机关再以该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内部材料为由不予公开,对当事人行使知情权构成了不当阻却。 之后,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将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明确纳入了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一书四方案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书四方案”是指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以及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用地单位、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拟开发地块名称或编号、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项目批准文件、工程设计批准文件、有关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等。 (2)农用地转用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征收农用地的种类、转用面积、农用地权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级别、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级别、农用地转用的计划情况等。 (3)补充耕地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耕地承担单位、对应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方式、缴纳耕地开垦费情况、已补充耕地面积、验收单位及文号、计划补充耕地面积、补充耕地实施计划、补充耕地地块情况、补划基本农田地块情况等。 (4)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权属状况、征地补偿费标准、其他费用情况、征地总费用、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情况、安置途径等。 (5)供地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建设用地单位名称、申请用地面积、本期拟供用地、建设用地指标适用情况及有关情况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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