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收集】89%被征收人最想知道的拆迁真相答
发布时间:2019-10-24
  “拆迁方都不懂法,作为被拆迁人老百姓怎么会懂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创为律师在微信留言后台看到很多朋友说自己不懂法,当征收方要求签拆迁补偿协议之时,才清楚明白补偿到底是多少,不知道什么样的征地拆迁合法?什么样的征地拆迁不合法?因此很难去判断征地拆迁环节的正误,更不用说被拆迁人对于是否合理合法的核查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是否合法、评估方式的是否合法、征收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全、补偿款落实与土地房屋征收的先后顺序是否合法等等问题的专业性判断了。

  俗语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你的纵容造成他们的嚣张气焰。所以今天就针对大家在征地拆迁环节中的权利,帮助大家分析一下应当如何充分行使好自己的权利应对违法拆迁: “拆迁方不给补偿能不能叫我们搬家?” 抗辩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创为律师提示顺序一定是先拿钱再走人。 “评估机构怎么确定?” 评估选择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我们房屋到底应该能补多少?如果评估结果太低是不是只能认了?” 合理补偿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房屋拆迁我们能不能要房子?” 房屋补偿方式选择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我怎么知道我家在不在拆迁范围内,补偿方案是什么呢?” 补偿方案及修改参与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如果拆迁补偿不满意我们能不能告他们?”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起诉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前列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我们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怎么办?要是几年前那可就要说点什么了。” 听证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多个条文都确定了被征收人的异议听证权。创为律师在这里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对于补偿方案中,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只要被征地农民提出了听证需求,那么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就必须要举行听证。 在以往参与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征收人因补偿不理想、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况,从而引起各种不当行为。其实大家往往将焦点放在补偿款多少,而有些朋友担心的不仅仅是补偿款的多少?而是征地拆迁中出现陷阱,例如:口头协议、空白协议...如果遇到这些陷阱后果远比补偿款问题而严重,后果可能导致:合法房屋被拆,补偿或者安置房落实不到位,最后过渡安置费也要不到。因此,在征地拆迁中,我们应有的权利都不清楚,请不要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