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略拆迁律师提醒:三河燕郊被征地农民可享受养老保险补贴了
发布时间:2020-02-15
燕郊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三河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各镇人民政府,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经济开发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机场办,市直有关部门: 《三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被征地农民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 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9〕45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
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 老保险参保补贴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 策,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 2.坚持谁用地、谁负责。 3.坚持政府补贴保障和个人缴费相结合。
二、补贴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市政府履行转用征收程序(含因征收收储的边 角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拥有农村家庭承包 土地、年龄16周岁(含)以上(不含在校学生)、被征地后户人均耕地 小于等于0.3亩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年龄认定时间,本《实施办法》实施后新 征地的,以国家或省政府批复征地日期为准(以下简称基准日);
本 《实施办法》实施前征地的,以本《实施办法》实施时为基准日。
(一)以下人员不享受政府参保补贴
1.未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2.已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且享受退休待遇的。
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享受参保补贴。
4.已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政 府征地参保补贴。
5.本《实施办法》实施时已死亡的被征地农民。
6.由于户口转移造成人均耕地小于等于0.3亩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在范围内的。
(二)出嫁女和毕业生参保办法 1.出嫁女户籍仍在三河市区域内的,可以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 已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征地参保补贴。
2.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由于升学户口迁出本市,毕业后户口落户在公安部门集体户的,按相应的政策享受政府参保补贴。
三、补贴标准
参保补贴额=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12%×补贴年限。
补贴年限的确定:男年满16至45周岁、女年满16至40周岁,补贴年限 为3年;男年满46至50周岁、女年满41至45周岁,补贴年限为5年; 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 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减去男45、女40;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享受15年的参保补贴。
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补贴的年 限 按 “ 补贴年限 ” 减去 “ 已享受 就业困 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的 年 限”计算。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经历并解除劳动关系 的,补贴年限减去单位实际缴费年限(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 按累计月数计算缴费时间)。
四、补贴方式
参保缴费时,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 际,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必须逐年缴费,累计缴费 15年方可享受退休待遇,累计缴费年限按照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或城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 农民(除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领取待遇的)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
鉴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启动资金数额较大,经过与省、市相关部门沟通,以基准日为年龄确定点,从已经达到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开 始,由高龄到低龄逐步实施如下:
第一步,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男60周岁及以上、女5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参保补贴(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
第二步,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进行参保补贴(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补贴人员可选择 往前追溯一年或者顺延领取参保补贴。
第三步,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男年满16至54周岁、女年满16至49周岁的 参保人员进行参保补贴(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补贴人员可选 择往前追溯两年或者顺延领取参保补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分步启动时所需参保补贴资金,由被征地保险基 金和市财政给予配套补贴:被征地保险基金专户负担50%,财政负担 50%。如被征地保险基金专户基金不足由财政补贴。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每人建立“参保补贴账户”。 按年度实行先缴后补,以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报销应补贴部分。
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参保补贴仍有剩 余的,支付本人;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领取待遇的,按照本意见确定参保补贴数额,并支付个人。补贴资金从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资金保障。
参保人需向三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凭证原件(即《税收完税证明》和《社会保险 费申报表》);
3.本人银行卡或社保卡复印件; 缴费期结束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应补贴的款项打入参保人 提供的银行卡或社保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先建立个人账户。
五、经办流程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手续。逾期相关部门不再受理。
(一)申报初审 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确定应参加保险的被征地农 民。被征地农民本人提交《三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申 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户口薄本人页、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复 印件,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信息采集表》和《被征地农民 家庭成员增减变化表》。以上材料由各镇初审。
(二)核实公示 被征地镇、村将确认的参保补贴人员和征地信息在镇和村委会进行张 贴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被征地镇负责收集公示材料和影像资 料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审核确认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对被征地面积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各镇进行核准,直至没有异议后,将审核确认结果书面反馈给 各镇。
2.市农业农村局主要对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权和人均耕地面积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各镇进行核准,直至没有异议后,将审核确认结果书面反馈给各镇。
3.各镇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的相关材料 一并上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参保登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参保人员测算参保补贴,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参保补贴一次性划 拨至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对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每人建立“参保补贴账户”。
六、资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按照参加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社会保障费。市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报批前,按实际所需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原则上不得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社会保障费 计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 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
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参照以下公式测算,市政府应综合本地土地征 用、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需求等因素,本着满足需要、略有结余的原 则确定具体比例,通过法定程序定期发布,予以实施。
提取比例=[R×12%×10×Q]÷[J×M] R: 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职岗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Q:上年度全县(市、区)16周岁以上人口比例
J:征地时全县(市、区)平均区片价
M:上年度全县(市、区)人均耕地面积
根据上述公式测算,我市被征地社会保障费的收缴比例应当为土地区 片价的35%。同时还要随着上级部门的政策调整(变化)或者我市总体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做出适度的调整,确保此项工作的可持续性。
(三)风险基金。市政府要依据国家规定的土地等别和相应的土地出 让平均纯收益标准,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 险基金。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风险基金的收取标准 为:土地纯收益的25%。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费不足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七、待遇计发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从参保补贴全部到账的下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个人账户养老 金的月计发标准,按照全部补贴额除以139计算。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60周岁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规定 继续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参保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八、社会保障费管理、监督和审核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预存专户,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征地报批前,用地单位或市财政按照核定的额度,将社会保障 费和风险基金足额划入预存专户。征地批准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要及时将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 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 征地未通过批准的,用地单位或市政府可持《退卷通知书》提出退款 申请,经审核同意,将预存款全额(含利息)退回缴款单位指定的账户。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障基金全市统筹 管理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 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政府部门、 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征地报批前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障审核程序。由镇将审核确认的 相关资料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被征地农 民 社 会 保 障 相 关 要 求 , 将 “ 土 地 调 查 结 果 确 认 表 ” “ 社 会 保 障 费 和 风 险 基 金 银 行 进 账 单”及“预存款收缴单位的收据凭证”等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 相关材料和镇政府上报的“需安置农业人口名单”及时出具初审意见 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征地项目需报国务院批准的,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认定后上报,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 征地项目需报省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认定后上报,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 凡社会保障费用不到位、保障人员名单不清晰的,不予办理社会保障审核手续。
九、工作责任及要求
(一)镇、村职责。各镇、村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及被征地情况的走访、调查、确认及公示工作。
(二)相关部门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经办中的审核和预存款专户的管理; 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登记,待遇发放以及各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建设单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纳入用地费用中并列入概算总投资。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相关资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用地审查、 被征土地的审核和组卷报批工作;落实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人均耕地面积进行审核。
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职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实施办法》经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备案后实施。
十、政策衔接
已享受失地农民生活补贴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妥善处 理。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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