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你想做的事,成为你想成为你的人,节日快乐!
发布时间:2020-03-08
今天是3月8日,妇女节,专属于我们妇女这个群体的节日!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这个特殊时期,特别感谢全国各地为抗击疫情而坚守工作岗位的女性朋友们,她们是巾帼英雄!1949年12月,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每年的3月8日为妇女节。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明确规定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目前妇女的年龄界限在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在司法实践中都将妇女的年龄界定为已满14周岁的女性。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变革,使妇女在社会活动中的参与度不断提高,经常被称作“半边天”。但在现实生活中,妇女的权益经常遭到侵犯,下面笔者从婚姻、农村土地、劳动这三个方面介绍妇女权益受到侵犯及应对措施。
婚姻领域
在过去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男主外、女主内”成为主要的家庭模式。即使社会高度发展的现在,也有很多女性走出校门后很快步入婚姻,生儿育女成为全职主妇。这是个人选择,暂且不评价优劣。相信靳东和马伊琍主演的电视剧《我的前半生》给现实中的全职主妇们上了深刻的一堂课。在婚姻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哲学理论是适用的。若你为了照顾家庭、孩子放弃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等婚姻出现状况的时候,无论在财产分割还是争夺抚养权方面,你都将处于不利地位。比如,在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时,法官肯定要考虑抚养能力方面,你在没有工作、存款甚至固定住处的时候,如何向法官证明你是具备抚养条件的一方。因此,现实生活及艺术作品均告诉我们,一定要有自己的工作,具备一项生存技能,这才能给自己带来安全感。家庭固然重要,先成就你自己,才能在生活中演绎好其他角色!
农村土地领域
当前在农村土地领域,妇女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比较多。比如,发包期内以妇女出嫁为由收回承包地,这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在土地征收中针对出嫁女不考虑实际情况一刀切不予补偿安置;在农村宅基地分配上“男女有别”等等现象。广大的农村妇女在遇到上述情况时,要及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站起来说话,在情况严重的时候,要咨询专业律师,及时、有效维权。
劳动领域
当前在劳动领域,妇女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非常普遍。比如,在招聘中明确只要男性,不要女性;在招聘面试中问及谈朋友与否、结婚与否、准备要孩子与否等等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在工作中以女性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妇女例假期间请假不予准许等等。在劳动就业中面对权益侵犯现象,不要忍气吞声,要据理力争、学会拒绝,严重情况下要及时运用法律维权。
附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文作者:杨蕾律师 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