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征地新规!征地审批权下放,对农村征地拆迁有哪些影响?
发布时间:2020-03-14
2020年3月12日,国发〔2020〕4号《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正式颁布,这是继新《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的另一重要法律文件,那么国务院颁布的这一文件,对于农村的征地拆迁而言有哪些影响呢?

一、“永久基本农田”之外土地的“农转建”审批权下放

征地审批权
  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执行机关。但在国务院此次颁布的国发〔2020〕4号文件中,首次明确将相关审批权力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具体而言,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以及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永久基本农田”的“农转建”审批权试点下放

永久基本农田是国之根本,在此次疫情期间许多地区都存在物价上涨问题,可见永久基本农田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对于永久基本农田的“农转建”的审批权力在此前一直是由国务院亲自掌控。 但在国务院此次颁布的国发〔2020〕4号文件中,将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力,试点下放到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这些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试点期限1年。

三、“永久基本农田”征收权试点下放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但在国务院此次颁布的国发〔2020〕4号文件中,国务院将对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在内的这些重要土地的审批权力,试点下放到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这些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试点期限1年。

四、国务院将征地权力下放,对被征地农民有何影响?

在此前,包括基本农田在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这些土地的征收因为往往事关重大,需要国务院来亲自把关,尽管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但也因为征地与农转建的审批事项繁多,反而降低了国务院审批的效率。而且许多征地活动是为了地方经济发展,上传下达的文件越多,程序越复杂,反而降低了经济发展的时效性,等到征地文件真正得到贯彻执行,经济发展机遇早已随风而去。 同时全国各地情况不同,国务院难以将之兼顾,上传下达的程序繁杂也很容易导致地方政府执行出错。同时对于被征地农民权利的保障仅依靠国务院监督是不够的,更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监管,但如果审批权不下放那么监管也很容易出现问题。 但尽管征地审批权下放存在诸多好处,但是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利益而侵犯农民获得征地补偿权益的风险也随之加大,为此国务院在此次颁布的国发〔2020〕4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同时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这在相当程度上也起到了对被征地农民起到了保护作用。因此总体而言,将相关征地审批权力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有利的。 更多拆迁问题,请咨询拆迁律师,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