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北京首次立法保障医院安全,对暴力伤医“零容忍”!
发布时间:2020-03-27
为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一审。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永就规定草案作说明。
规定草案坚持“小切口”立法,全文共三十二条,明确了殴打伤害医务人员、携带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等七大类严格禁止的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同时提出,医院将建立安检制度,高风险人员就诊可安排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监督。受到暴力威胁时,医务人员可回避诊疗。
遇暴力威胁,可回避诊疗
草案明确,医院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草案提出,医院应当履行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设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工作,以及对涉医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五项职责。
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回避对就诊人员的诊疗;在不危及就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医院可以暂停诊疗;安全威胁消失后,应及时恢复诊疗。
七大类行为将受罚
规定草案明示列举了七大类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具体行为,任何人不得为之。
(一)侮辱、恐吓、威胁、谩骂、推搡和恶意尾随医务人员,以大声喧哗、吵闹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秩序;
(二)殴打、伤害医务人员;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四)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进入医院;
(五)非法占用、故意损毁医院财物;
(六)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敲诈勒索,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尸、设灵堂、摆放花圈、阻塞通道、聚众滋事等行为;
(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违反第四项规定,携带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进入医院,不听劝阻拒不寄存的,依法收缴,并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多次实施或者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医违法犯罪人的处罚情况,将共享到国家和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联合惩戒。
二级以上医院设警务室配备警力
在加强人防、技防方面,草案提出,公安机关应按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与医院保卫部门合署办公,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警务室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门副职,参与医院安全保卫工作。
此外,医院应当根据规模、病床数、日均门诊量等,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及相应器械和装备,对门诊、住院部等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同时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高风险就诊人员需陪诊监督
有扬言暴力、涉医犯罪前科的患者,如何安全就医?规定草案提出,对有涉医违法犯罪前科和多次来医院无理缠闹,或者扬言实施暴力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发现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先进行法制宣教,告知不得有违法行为;在其承诺遵守规定后,由医院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监督,直至离开医院。
此外,对醉酒、精神或行为异常并有暴力倾向等就诊人员,医院可安排治安保卫人员协助医务人员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如发生对医务人员的暴力威胁,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迅速控制违法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留固定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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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告官”案代理律师周涛:保障医院安全,立法是必由之路!北京立法保障医院安全将对“医闹”案件的处理起到积极作用。
医疗机构内随意打骂医生,伤害医生个人的同时,更破坏了医疗秩序损害了其他患者的利益。本次立法,公安机关不再简单把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打骂事件等同于邻里纠纷。维护医院秩序才能保护公众利益,打骂医生不是私人矛盾。对于轻微伤采取刑事处罚手段也是导向问题,提高违法成本可以提升全民法律意识,约束公众在医疗机构等公益场所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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