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哪些项目的赔偿?
发布时间:2020-07-28

一、引言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被征收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然而在行政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可能会遇到征收部门违法强拆被征收房屋的“先斩后奏”式征收。不仅如此,这些被征收人在拿到法院确认征收部门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书之后,也不知道该申请哪些赔偿项目来弥补自己损失。本文针对“该申请哪些赔偿项目”的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二、申请赔偿的前提

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进行的征收活动,应当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及生活水平,或给予被征收人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补偿,并填补其他损失;对企业实施征收活动则应当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生产经营条件。如为非公共利益建设项目之拆迁,其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与被征收人自愿平等协商为根本原则,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当征收部门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时,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征收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赔偿自身的合理损失。 综上所述,征收部门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政行为已经被法院确认违法的,被征收人有权申请行政赔偿。

三、申请赔偿的期限

申请行政赔偿的诉讼时效,以法院最终确认对房屋实施强拆行为违法的生效判决书生效时间作为起算点,被征收人在两年内有权请求违法部门对其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强拆行为违法判决书生效时间认定:(一)一审中,如一方上诉则一审判决书不生效,如双方均未上诉则判决书在双方上诉期(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满后生效;(二)二审中,判决书在法院作出之日起即生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一款。

四、申请赔偿的范围

(一)房屋及基础设施 1、申请国家赔偿的房屋应以被征收人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为准。在征收过程中,时常遇到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证载面积远远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此时,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以实际建筑面积为标准申请国家赔偿,有关房屋的建筑结构、总面积、占地面积、附属设施等因素均可作为被征收人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根据实际市场情况,结合周边商品房市场价格来主张。除房屋本身的价值外,被征收人还可以同时对被强拆房屋的装修、装饰申请国家赔偿。 2、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道路、电力、接水、桥梁等工程。在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应当对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的清点测量、证据保全以及价格评估。因此被征收人可以按投入的成本价,主张征收部门对违法损毁拆除的基础设施予以国家赔偿。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 (二)屋内物品损失 征收部门强制拆除房屋时应当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保全或公证,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强拆的全部损失进行全面赔偿。屋内物品主要指床、电视、衣柜等日常生活用品,根据法律规定,屋内物品财产损失,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此外,被征收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拥有的贵重物品在强制拆除房屋时被损毁的,有权依法要求征收部门予以赔偿。 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提醒您,被征收人应当及时保存屋内物品的相关证据,以便在遭遇违法强拆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 (三)征地补偿费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征收的主体是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征收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不动产承租人和集体土地流转后实际的承包经营者。征收部门在征收时跳过不动产承租人和集体土地流转后实际的承包经营者,直接向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导致不动产承租人和集体土地流转后实际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因用益物权的消灭要求填补经济损失是合法合理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1条。 (四)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是地方政府实施征收活动中的法定补偿项目,被征收人可结合实际的经营情况来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由各地具体规定。因此在行政征收过程中的国家赔偿,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系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赔偿的项目。 相关规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 (五)果树林木、青苗补偿费 被征收人有权主张果树林木的种类、数量及价格的赔偿。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应当依法清点确认被征收人土地上的果树林木、青苗。在征收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除活动前,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涉案果树林木、青苗等经济作物进行证据保全。被征收人可以依据市场价格来主张果树林木赔偿、青苗补偿费。如征收部门不认可被征收人所主张果树林木的种类、数量,征收部门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 (六)对超征收范围之外拆除部分恢复原状 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房屋可能只有部分位于征收范围红线之内。若征收部门强制拆除了征收红线范围以外的房屋,或者因征收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后剩余部分面积小,导致被征收人已无法对剩余土地进行经营管理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视情况要求对超征收范围之外拆除部分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6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36条。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医疗费等康复费用 征地拆迁案件根本纠纷是房屋和土地的补偿,本质上属于财产案件,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强拆过程中征收双方可能会发生较为激烈的冲突,造成被征收人的人身权益遭到严重侵害等恶劣后果,甚至导致被征收人受伤。在此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权向征收部门申请对房屋被强拆造成的精神损害、医疗康复等费用请求赔偿。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 (八)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 在行政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因征收部门的违法强拆行为及拒绝承担赔偿义务的行为额外承担大量诉讼成本。根据相关规定,若征收部门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等其他费用进行赔偿的正当要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征收人可依法请求征收部门赔偿因其违法拆除行为而引起的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 (九)拆迁奖励费 原则上,只有符合拆迁奖励的条件并及时签订补偿协议、按照约定主动搬迁的被征收人才有权取得拆迁奖励费。但在征收过程中,个别行政机关在大部分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为了推进项目进展,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组织工作人员将剩余的房屋强制拆除。此时,强拆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拆迁奖励费用本质上是被征收人房屋拆迁的应得款项,只要符合条件即可获得,当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被征收人获得拆迁奖励费的机会被违法剥夺。因此,拆迁奖励费是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房屋给被征收人所带来的直接损失。如果不予赔偿,被征收人将面临“起诉比不起诉更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强拆被征收人房屋的行政机关应当参照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对拆迁奖励费进行赔偿。 相关规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2、(2020)最高法行申4462号《行政裁定书》。 五、结语 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合法维权的重要途径,行政赔偿更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以上所列申请赔偿项目涵盖范围较广,被征收人申请行政赔偿时,还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调整赔偿项目。 北京诚略律师提醒您,在行政征收维权过程中,被征收人不仅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对征收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勇敢说“不”,同时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让征收部门对其违法征收行为负责,对其违法征收造成的被征收人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