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之眼”是拆迁的进步,还是对被征收人权利的践踏?
发布时间:2020-08-18

【导言】

要说这周最引人热议的事情是什么,那无非是网上火了的“海珠之眼”。这来来往往的车流中间躺着一家人,确实是罕见。当大家听到是公路大桥给钉子户让路,更是让全国人民议论纷纷、猜想连连......
看过相关报道,发现很多人一边倒的认为这是我国拆迁领域的进步,是我国充分尊重公民私有财产,尊重法律的典范。然而,你仔细品,却发现这个事情总有那么一丝不对味儿!将一家人夹在大桥中间就是尊重私有财产?给这一家人挖个隧道、正常供电便于生活就是充满人性关怀,温情执法?  

【律师观点】

我不是当事人,所以对孰是孰非不做过多揣测,但是基于目前所呈现的事实,我想就本次事件发表如下拙见:
一、被征收人对征收人具有征收补偿的法定义务,本次事件将被征收人一家置于“桥中房”的尴尬境地,实质是对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利益的侵犯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具有法定的征收补偿安置义务。征收部门应当积极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如果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要及时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次事件,据说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一家协商了10年之久,且征收部门提出了几套安置方案,但一直未达成协议,所以才会导致修改大桥规划图纸,“夹房”而行,形成如今的“海珠之眼”。这种说法(舆论)会给人一种如下心理引导:①征收部门一直在努力协商谈判,是被征收人不识好歹,被征收人是“钉子户”。②都是因为被征收人不配合拆迁,导致政府必须修改大桥设计图纸,夹房而行。③被征收人“钉子户”的行为,浪费公共资源。 基于上述心理暗示,普通民众很容易就觉得都是被征收人的错,征收部门已经做了最大的妥协和让步,没有强拆房子,这难道不是社会的进步,法治意识的进步吗? 然而实则并非如此。我认为,首先政府既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而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那么对被征收人积极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就是其法定职责。本次事件的结果却是征收部门“丢下”被征收人一家不管了,直接把被征收人一家的房子“夹在”路中间,这实在简单粗暴,完全置被征收人一家生存权益于不顾。其次,按照我国《征补条例》的规定,如果不能在法定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部门要及时作出补偿决定,积极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本次事件中,据传涉案项目启动了10年之久,却一直未和被征收人一家达成补偿协议,那么为何征收部门不积极作出补偿决定,走司法程序。是征收行为本身存在诸多违法点,还是有其他隐情,这实在是让人想入非非。
二、不强拆=尊重私有财产权?保障基本的供水供电=依法行政?被征收人基本的生存权益谁来保障?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征收个人所有财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到此次事件,上文已述,征收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补偿标准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不下降。而目前涉案房屋并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部门也未走司法强制程序,那么此刻被征收人一家居住在涉案房屋,其基本居住条件如何保障?一些官方媒体大肆渲染征收部门专门给被征收人一家开了隧道用于出行,且保障了供水供电,这些行为是征收部门温情执法,依法行政,充分尊重私有财产权的体现。 我认为,上述报道的说法实属无稽之谈。被征收人一家被夹在大桥中间,似如孤岛。周边的生活环境早已与被征收前大不相同,且身处大桥中央,噪声、尾气、交通事故等等都导致涉案环境根本不适宜人类居住。相关报道大肆鼓吹政府部门的“伟大”实在是牵强。 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都有“相邻关系”和“相邻权”的规定。海珠涌大桥的修建改变了被征收人一家周围的生活环境,改变了相邻关系,使得被征收人一家所处的环境根本不适宜生存,侵犯了被征收人一家的相邻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存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1997年签署,2001年批准加入)明确规定,人人都享有相当生活水准的生存权。也即生存权并非简单“活着”的权利,而是维持一定相当水准活着的权利。具体到此次事件,你们认为被征收人一家的生存权得到充分保障了吗?我想未必吧!

【后语】

我想,“海珠之眼”类似事件的发生,是征收部门的耻辱,是我国征收拆迁领域仍然存有很大问题的展示窗。相关媒体,将此类事件标榜为我国征收领域法治的进步,实在是无知。坦白说,当我看到此次事件引发全民热议,舆论几乎一边倒的夸政府时,我内心其实是感到有些可悲的......希望我国征收拆迁领域能够真正取得较大的进步,征收部门坚持依法征收,积极履行征收法定程序,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真正通过法定程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被征收人不当诉求大胆说“不”!而非尽显“权力的任性”,任由被征收人“自生自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