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嘴”的拆迁款,却不翼而飞?谁冒领的呢?
发布时间:2020-08-25
签署补偿协议及领取拆迁款,对被拆迁人而言,意味着拆迁基本已经接近尾声了。征收一旦启动,征收中总会出现各种光怪陆离的“乱象”,拆迁方的各种乱拆,被拆迁人的各种维权,都积极涌现。今天诚略律师为广大被拆迁人分享“奇葩”拆迁案例,诚略律师将从专业角度剖析以下问题。

案例简介:

此案发生于青海杨先生的身上,其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此事件发生可谓是曲折离奇。青海某县于2015年7月,发布因工程建设的征收公告,杨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针对政府实施征收活动,杨先生是积极支持的。进入具体拆迁阶段之后,杨先生几经商谈,终和征收方基本确定较为满意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因对安置房位置的不确定性质疑,杨先生未签订协议,本意咨询专业律师之后,再行签订协议。结果一拖三个月之后,始终不见征收方催促签订协议。出于想尽快解决这件事,杨先生到达拆迁办公室询问拆迁协议事项,得到的答案令人匪夷所思:征收方告知杨先生,协议已经签署完毕且拆迁款已被领取。杨先生顿时晴天霹雳,自己是房屋合法产权人未签署协议,缘何拆迁款被领取了呢?经杨先生再三要求,征收方提供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杨先生此时才万分确定,拆迁款已被他人领取,且此人伪造杨先生身份证,以杨先生的名义签署协议并领取补偿款。 话说这位“神通广大”的冒领人,到底是“何方神圣”呢?此人正是杨先生房屋的居住人李先生。杨先生因经常外地做生意,把闲置房屋借于李先生居住。进入拆迁阶段之后,李先生一直居住于杨先生的房屋内。李先生为了“窃取”胜利的果实,私自伪造杨先生的身份证与房屋征收方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领取补偿款。

一、被征收补偿安置的主体

诚略律师认为,在地方政府实施不动产征收活动中,被征收安置补偿的主体应是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实际的土地使用人和公房承租人。 《征收条例》》第2条规定了被征收人为房屋所有权人。根据房地一体的基本物权原则,以及《征收条例》规定的精神,被征收人应当为房屋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当然,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一般是统一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以后,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称为不动产产权人。诚略律师表示,被征收人这个法律概念只仅限于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并不妥当,还应包括不动产的承租人或集体土地流转后实际的承包经营者。因为地方政府实施征收活动,必然影响其合法权益,地方政府亦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另外,公房租赁是我国计划经济特殊时期福利分房的承租人,享有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的权利。鉴于公房租赁的特殊历史遗留情况,公房租赁具有一定的物权属性。在对公房承租的征收活动中,承租人一般视为被征收人,或补交一定的费用后,视为房屋的产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上述案件中,杨先生是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其应当享受合法产权人应享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涉案房屋并非公房,李先生作为居住人,其不享有获得安置补偿的权利。

二、实施征收工作主体及义务

 诚略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实践经验认为,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根据《征收条例》规定,对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的征收改造,征收主体是市、县级政府,由市、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为地方政府的工作职能部门,一般多为房地产的建设管理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征收补偿工作。征收实施单位一般为基层政府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可以委托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对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的征收改造,不少地方政府参照《征收条例》的规定来实施。即使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无论是国有土地亦或者是集体土地,实施的征收工作的主体是市县级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在实施具体征收工作时,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情况、产权情况等需要全方位的调查了解。当征收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土地依法征收过程中,应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特别是对第三人提供材料和信息应进行严格的核实,以免使得第三人冒领了拆迁补偿款。 杨先生案中,作为征收主体在签订补偿协议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致使第三人冒领拆迁款事实的发生,其将应当补偿给杨先生的拆迁款支付给第三人李先生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后期进展:杨先生认为征收方把应属于其的拆迁补偿款支付给第三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于是一纸诉状将征收方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杨先生的诉讼请求,确认征收方将补偿款支付第三人李先生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物权法定

根据物权法定,杨先生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及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李先生作为居住人坚持认为自己是合法产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而从侧面李先生伪造杨先生身份证冒领补偿款的行为,也能间接证明其领取补偿款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杨先生案所涉土地及房屋的合法使用人及所有人为杨先生,征收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对韩先生的房屋及土地依法征收过程中,具有负责具体实施的权力和依法审查、进行安置、补偿的义务。 诚略律师表示,李先生确系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领取补偿款,而涉案房产相关房屋及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权利人杨先生并未获得补偿。因此,一、二审法院作出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 诚略律师建议,现实中由于网络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情况较为严重,国家在立法层面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征收方在征收工作中应严格履行自己职责,依法审查、安置、补偿的义务。作为被征收人,也应注重个人信息的全方位保护,以免被有心人加以利用,以致造成巨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