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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资讯
不能实施强拆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9-06-05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院裁定对徐某某户房屋实施强制执行
强制拆迁听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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